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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新法在纳税主体、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迸行了根本性的重塑。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为通过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捐赠和其他所得对其纳税人进行征收的一项税收行为,其所得税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区的收入的组织以及生产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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