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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当出现规定的事由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婚姻。1、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2、一方违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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