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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一条 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成活而再婚前生育的孩子死亡的,不能再生育孩子,但《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除外。
第十二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生育妇女年龄超过二十九周岁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时间可以缩短为3年。属于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情况的,不规定间隔时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优待: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只成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二)未生育孩子,依法只收养一个孤儿的;
(三)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一)婚后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二)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并由对方抚养、离婚后不再结婚,也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五条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相关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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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健要求丁香医生道歉 听一个朋友提到过,他母亲买了权健的保健品,好像还有一些返还的
一般是对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未协商一致,才会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没有夫妻感情
關於婚後加名的房屋在離婚時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不同的聲音。我們認為加名行為應當視為夫妻壹方對另壹方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
婚前病史该不该告知伴侣?要看是什么病,有的病不告知是违法的,可能导致婚姻无效,或者是法院判决离婚
<>点评:人们追求高品质生活是生育率下降的主要原因 生儿育女传宗接代,本来是生物的本
有些财产,及时没有做约定,也是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比如,一方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人社部强调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并不是简单地将生育保险并入医保,并非“五险变四险”,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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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再婚生育有哪些规定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一条 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成活而再婚前生育的孩子死亡的,不能再生育孩子,但《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除外。
第十二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生育妇女年龄超过二十九周岁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时间可以缩短为3年。属于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情况的,不规定间隔时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优待: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只成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二)未生育孩子,依法只收养一个孤儿的;
(三)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一)婚后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二)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并由对方抚养、离婚后不再结婚,也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五条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相关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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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後加名的房屋在離婚時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不同的聲音。我們認為加名行為應當視為夫妻壹方對另壹方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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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财产,及时没有做约定,也是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的
比如,一方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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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 企业合规、劳动人事、婚姻家庭、交通肇事、财产损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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