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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的意义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共谋供词、销毁证据或继续犯罪活动,以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羁押和关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一、羁押和关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羁押和关押的区别主要是性质不一样,因为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关押代表已经认定犯罪嫌疑人为罪犯,当前的状态是在服刑。
2、在调查阶段,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被分为两个案件:公安机关的调查案件和检察机关的自诉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捕前被拘留,则拘留期限不包括在调查期间。一般来说,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拘留期限内侦查终结。
二、超过羁押期限怎么办?
公安机关在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上诉。检察机关逾期被拘留的,可以向人民监督机关提出上诉,法院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缓期审理,也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法律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机关提出上诉,请求其批准。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和监督纠正。根据自己的情况,如果不是一种特殊的情况,它是长期拘留的行为,如果确实是非法拘留,它可能适用于国家赔偿。
三、如何消除长期拘留?
(一)充分认识长期羁押问题的危害性,转变观念。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不仅影响了政治、法律机关执法的严肃性,阻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重要的犯罪行为。司法不公正的真正原因。为了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在长期羁押中的认识,改变思想观念,以严格、公严的执法为各级政府和法律机关的首要任务。政治、法律机关必须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提高依法办案意识,深入研究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强化法制观念,强化程序法意识,消除“重实质,轻程序”的错误观念,高度负责法律,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时效意识、赔偿意识和人权意识。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认真落实羁押制度转移,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处理机关长期被拘留,要认真贯彻落实转移制度,特别是转移单位必须立即向拘留中心发送转移证明的副本或传真,受理单位应当在接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及时到拘留中心;
2、执行拘留期间登记制度,准确掌握被拘留人的诉讼阶段和期间,必要时登记被拘留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定程序和拘留期间。登记必须及时、准确、详细。催告系统是指催告单位对即将到期案件及时结案或转案的制度。
3、建立长期拘留处罚制度,制定《长期拘留责任追究办法》,将长期拘留与各政法机关执法质量考核挂钩,将依法办案作为各部门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奖惩。
(三)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1、加强各单位内部监督。在监督和控制法治、纪检监察等方面发挥着作用,形成案件处理部相互制约的机制,并终止根据需要延长拘留期的期限,防止涉嫌人和被告人在长期拘留中。
2、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法律监督。驻地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纠正一次超期羁押的发现,并定期通报,加强法律监督。
3、各单位应当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跟踪监督,制定加快措施,纠正逾期羁押制度和办法,与纪检监察部门协调,严格依法从根本上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
(四)加强检察、法律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公、检和法负责刑事诉讼的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共同努力杜绝和消除超期羁押现象,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政治和法律机关的良好形象,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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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和关押在法律意义上有什么区别?
羁押的意义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共谋供词、销毁证据或继续犯罪活动,以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羁押和关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一、羁押和关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羁押和关押的区别主要是性质不一样,因为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关押代表已经认定犯罪嫌疑人为罪犯,当前的状态是在服刑。
2、在调查阶段,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被分为两个案件:公安机关的调查案件和检察机关的自诉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捕前被拘留,则拘留期限不包括在调查期间。一般来说,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拘留期限内侦查终结。
二、超过羁押期限怎么办?
公安机关在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上诉。检察机关逾期被拘留的,可以向人民监督机关提出上诉,法院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缓期审理,也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法律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机关提出上诉,请求其批准。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和监督纠正。根据自己的情况,如果不是一种特殊的情况,它是长期拘留的行为,如果确实是非法拘留,它可能适用于国家赔偿。
三、如何消除长期拘留?
(一)充分认识长期羁押问题的危害性,转变观念。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不仅影响了政治、法律机关执法的严肃性,阻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重要的犯罪行为。司法不公正的真正原因。为了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在长期羁押中的认识,改变思想观念,以严格、公严的执法为各级政府和法律机关的首要任务。政治、法律机关必须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提高依法办案意识,深入研究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强化法制观念,强化程序法意识,消除“重实质,轻程序”的错误观念,高度负责法律,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时效意识、赔偿意识和人权意识。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认真落实羁押制度转移,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处理机关长期被拘留,要认真贯彻落实转移制度,特别是转移单位必须立即向拘留中心发送转移证明的副本或传真,受理单位应当在接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及时到拘留中心;
2、执行拘留期间登记制度,准确掌握被拘留人的诉讼阶段和期间,必要时登记被拘留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定程序和拘留期间。登记必须及时、准确、详细。催告系统是指催告单位对即将到期案件及时结案或转案的制度。
3、建立长期拘留处罚制度,制定《长期拘留责任追究办法》,将长期拘留与各政法机关执法质量考核挂钩,将依法办案作为各部门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奖惩。
(三)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1、加强各单位内部监督。在监督和控制法治、纪检监察等方面发挥着作用,形成案件处理部相互制约的机制,并终止根据需要延长拘留期的期限,防止涉嫌人和被告人在长期拘留中。
2、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法律监督。驻地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纠正一次超期羁押的发现,并定期通报,加强法律监督。
3、各单位应当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跟踪监督,制定加快措施,纠正逾期羁押制度和办法,与纪检监察部门协调,严格依法从根本上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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