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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肯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为了赔偿,我国规定,如果我们需要按一定比例在离婚案件中分配房地产,我们就需要对离婚的房屋进行赔偿。如果离婚后不给房产补偿怎么处理?
一、离婚后不给房产补偿怎么处理?
离婚房产补偿不给应该向法院进行诉讼。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通常有以下做法:一是由一方支付住房,另一种是支付另一方的经济赔偿;另一种做法是,无房一方将与当事各方协商,继续住在原房屋;第三种做法是,在出售财产后分割财产;第四种做法是,利用现有的房屋更换低价财产,并支付差额后的赔偿金。
第一种方法要求一方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如果双方都没有支付能力,则很难实施;第二种方法不符合传统的“离婚和分居”习俗,操作性差。后两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三种情况是,房屋出售后,双方都处于用钱买房的状态。如果住房份额不足以购买新房,双方将成为“无家可归的家庭”。在第四个案件中,法院不是一个房地产机构,而且没有足够的廉价住房来代替。
夫妻离婚时,房地产所有权涉及多种情况,对应的方法也各不相同。其中一人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的,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结婚前签署房地产销售合同,对银行的个人财产和贷款进行定金,并在结婚后向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清偿贷款,如果房地产按照定金支付人的名义登记,则在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房地产。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人,尚未清偿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婚后支付的款项和部分财产的增加值,由产权登记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予以赔偿。
二、具体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婚前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银行贷款,以首期付款人为户籍的,婚后夫妻双方继续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夫妻离婚时,先协商房地产权属,但协商不成,归产权登记人所有(如仍有未偿贷款,这是婚前支付人的婚前贷款,因此其个人债务与对方无关)。对于贷款的相互偿还,只要是由双方共同财产支出的,由购房者向对方支付一半。房地产有增值的,其增值部分相当于相互支付价款的一半,也应当支付给对方。如果该房地产没有增值,但回报率有所下降,另一方是否也承担共同偿还贷款相应部分损失的一半?目前,普遍的趋势是另一方不需要承担,因为很多原因,如整体增值财产?货币贬值一般是暂时性的,个人认为即使是长期贬值,也不应让对方承担损失,因为财产是财产权的财产,离婚后财产归产权所有,如果离婚后财产贬值,将来还会增加,财产权也不给对方一部分增值,自然人无权要求另一方承担离婚时的折旧损失,因此,第一支付方应当收取一定的赔偿金额,除非双方协商将财产变更为非第一支付方,否则房间的另一方应承担贬值损失,支付第一次付款但不支付房屋的一方不应承担贬值损失。
司法解释中指出,赔偿额是根据双方婚后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计算的,但在解释中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计算。因此,在实践中,在住房补偿金计算中存在着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住房补偿的计算公式。补偿=共同支付(包括本金和利息)/(房屋购买价格的应付利息)x(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对房屋的认可价值)x(50%)。(注:应付利息是指离婚时产生的全部利息。如果离婚时贷款尚未偿还,将来发生的利息将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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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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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闪婚,男方家要拆迁,离婚我能分割财产吗? 由于您闪婚一星期后,男方家便开始拆迁
离婚案件是法定必须进行调解的案件,因为离婚案件并不是那么单一,其中还掺杂着感情因素,经法院调解,因一方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权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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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离婚后,房产肯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为了赔偿,我国规定,如果我们需要按一定比例在离婚案件中分配房地产,我们就需要对离婚的房屋进行赔偿。如果离婚后不给房产补偿怎么处理?
一、离婚后不给房产补偿怎么处理?
离婚房产补偿不给应该向法院进行诉讼。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通常有以下做法:一是由一方支付住房,另一种是支付另一方的经济赔偿;另一种做法是,无房一方将与当事各方协商,继续住在原房屋;第三种做法是,在出售财产后分割财产;第四种做法是,利用现有的房屋更换低价财产,并支付差额后的赔偿金。
第一种方法要求一方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如果双方都没有支付能力,则很难实施;第二种方法不符合传统的“离婚和分居”习俗,操作性差。后两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三种情况是,房屋出售后,双方都处于用钱买房的状态。如果住房份额不足以购买新房,双方将成为“无家可归的家庭”。在第四个案件中,法院不是一个房地产机构,而且没有足够的廉价住房来代替。
夫妻离婚时,房地产所有权涉及多种情况,对应的方法也各不相同。其中一人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的,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结婚前签署房地产销售合同,对银行的个人财产和贷款进行定金,并在结婚后向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清偿贷款,如果房地产按照定金支付人的名义登记,则在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房地产。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人,尚未清偿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婚后支付的款项和部分财产的增加值,由产权登记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予以赔偿。
二、具体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婚前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银行贷款,以首期付款人为户籍的,婚后夫妻双方继续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夫妻离婚时,先协商房地产权属,但协商不成,归产权登记人所有(如仍有未偿贷款,这是婚前支付人的婚前贷款,因此其个人债务与对方无关)。对于贷款的相互偿还,只要是由双方共同财产支出的,由购房者向对方支付一半。房地产有增值的,其增值部分相当于相互支付价款的一半,也应当支付给对方。如果该房地产没有增值,但回报率有所下降,另一方是否也承担共同偿还贷款相应部分损失的一半?目前,普遍的趋势是另一方不需要承担,因为很多原因,如整体增值财产?货币贬值一般是暂时性的,个人认为即使是长期贬值,也不应让对方承担损失,因为财产是财产权的财产,离婚后财产归产权所有,如果离婚后财产贬值,将来还会增加,财产权也不给对方一部分增值,自然人无权要求另一方承担离婚时的折旧损失,因此,第一支付方应当收取一定的赔偿金额,除非双方协商将财产变更为非第一支付方,否则房间的另一方应承担贬值损失,支付第一次付款但不支付房屋的一方不应承担贬值损失。
司法解释中指出,赔偿额是根据双方婚后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计算的,但在解释中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计算。因此,在实践中,在住房补偿金计算中存在着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住房补偿的计算公式。补偿=共同支付(包括本金和利息)/(房屋购买价格的应付利息)x(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对房屋的认可价值)x(50%)。(注:应付利息是指离婚时产生的全部利息。如果离婚时贷款尚未偿还,将来发生的利息将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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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不能轻易的说会,不会。良好氛围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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