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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离婚来逃避债务是否可靠?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6-24 21:00:00
利用离婚来逃避债务是否可靠?

夫妻另一方欠了巨额债务,无发偿还。债权人起诉法院。为避免债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将资产剥离。利用离婚来逃避债务是否可靠?

利用离婚来逃避债务是否可靠?

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逃避债务,通过虚假离婚规避法律规定的财产分割,属于“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有以下四个特点: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恶意勾结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这是没有条件的。因此,在审理此类债务案件时,人民法院不能承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人原夫妻共同财产。即债务由债务人和原配偶共同偿还。

另一种观点是,虽然债务人通过虚假离婚逃避债务和财产分割逃避法律,但其“离婚”并不违反《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当事人确有自愿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的内心离婚是真是假,只要他们当时表示“自愿”,并获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证明,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会终止。就有关各方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而言,通常是男子以照顾妇女和儿童为理由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配给妇女或儿童,并在“协议”中规定,债务应由男子承担。从协议的内容来看,它并不违反法律。由于财产分割,财产所有权转移,分配给妇女、儿童的财产自然受法律保护。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不应偿还妇女财产的债务,这些债务应由男子单独偿还。

中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共同生活的夫妻对原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属于对方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法院一般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进行谈判。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通过协商、调解,以“关心妇女、儿童、老人的利益”为借口,利用离婚的便利,将共同财产的大部分或者全部给予对方和子女,自愿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一旦夫妻离婚,要承担债务来偿还债务的人,其实是空话,因为他根本无法还清债务。有些夫妻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隐瞒债务。离婚后,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他们会推卸责任,推卸对方不偿还的责任。这些回避行为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离婚案件中如何防止债务人借离婚逃债提出如下意见:明确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出具债权申报书;征求债权人对债务分配的意见。夫妻关系不清,第三人增加债权人,判决一方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另一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就离婚后发现的共同债务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被离婚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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