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判决书或者是听身边金融行业的朋友聊天,我们就可以发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于“非法性”的认定很多犯罪嫌疑人辩解和普通群众的疑惑往往是“均是国家工商管理部
对于互联网金融无论表现形式如何变化难以辨别,国家出台的监管政策如何更新换代,在分析是否“经过有关
借款对象为特定对象,虽非亲友,但有一定的社交基础,不能认定其社会性。 没有采取对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很明显的一个特征必须是具有社会性。 “社会性”是指向不特定对
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需要满足非法性、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这四个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办案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分层处理,用大白话说就是区分主从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和单位犯罪很相似,但是实践中很多P2P平台或者理财公司都没有按照单位犯罪去
一是不同于专业投资者, 社会公众欠缺投资知识缺乏投资理性; 二是不同于合法融资,非
因为亲友、单位内部人员构成是一个相对固定和封闭的范围,基于信任和了解投资款的使用情况而使投资的风
首先,我要纠正一个观点,不是所有的主犯一律不能取保候审,只是从概率上说,主犯的取保候审难度要不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的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有一名会计始终坚持自己才到公司时间不长,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