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金融财税 > 法律指南 > 四部门提醒警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哪些行为属于非法集资?
【四部门提醒警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5月17日,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近期,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提示指出了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几种情况。其中,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此外,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网友热评:
1. 一定要远离非法集资,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2. 常回家看看,了解父母近况,多提醒父母。
3. 妇幼场所推荐儿童食品充当保健品夸大销售也应该治理。
4. 这个堂,那个馆,的免费讲座,老年人都主动购买,也该整治。
5. 我一亲戚老人行动不便,长期住养老院,经常欠账,儿女们替他还账,是有人到养老院推销商品,真可气。
今日学法:哪些行为属于非法集资?
《防范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相关内容,关于非法集资定义和形式、对如何去防范、处置、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综合的规定。
《条例》要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主要有五类行为: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此外,《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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