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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是否会导致丧失继承权

时间:2021-10-20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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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为夫妻关系,李某芳系李某某与张某某之女,2017年2月李某某去世,留下与张某某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李某某之父母均已去世。2018年2月,李某芳以张某某为被告,要求分割前述房屋。庭审中,张某某称李某芳作为李某某的独生女,自18岁起至李某某死亡,从未看望过李某某,也未尽过任何照顾义务,甚至在李某某病重、死亡时李某芳也未出现过。原告李某芳从未尽到过赡养义务,故不应当享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芳房屋折价款10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法定继承权根源于血缘或身份关系,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继承人除具有上述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外,任何第三人、组织、国家不得任意剥夺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因此,继承人未对被继承人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并不当然导致其继承权的丧失。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否共同生活、日常往来以及相互之间的感情也是确定具体继承分割方案所需考虑的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芳自成年后,不再与被继承人来往,即使在被继承人病重期间也不曾探望过,未尽到子女对父亲应尽的关爱之情,在情理上实属不当。但是原告仍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不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因此应适当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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