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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换公司了,原公司为其投保的保险还继续有效吗?

时间:2022-11-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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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卖配送员梁某所在的用人单位北京某公司遇到一件烦心事,在梁某配送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竟然拒绝理赔,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借款的民事起诉状怎样写450.jpg

基本案情

梁某作为一名外卖配送员,随着公司业务交接从宁波某公司到北京某公司继续工作,最近在配送外卖时与第三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负全责,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现用人单位北京某公司代替梁某进行赔偿。

 

北京某公司赔偿后,基于先前宁波某公司为梁某购买的责任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变更了拒绝理赔。北京某公司觉得这不合理,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通州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北京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院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司之间因业务交接导致员工用人单位变更即员工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主体变更,保险期间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情形,变更后的投保人依法代替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是否有权向保险人主张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责任?

 

1.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变更的法律性质分析

 

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契约的生效要件,而且是维持保险契约继续有效的条件。依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北京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进行合法业务交接后,北京某公司作为梁某的新用人单位和新投保人,对梁某依然具有保险利益。

 

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角度来看,公司间业务交接转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发生变更,据此而言,类似债权债务的转移。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当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仅转让债务,亦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仅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重要一点在于其三角架构,即保险合同虽然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但却是由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三方组成。其中,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其利益也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利益。结合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来看,投保人在转让前已经支付了保险费用,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时保险合同项下转让的主要是权利,投保人在通知保险公司时即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本案中,保险金的请求本身即可视为通知,至于变更手续,可以看作是一种通知的形式,与口头通知并无实质的差别。北京某公司继受成为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接替原投保人宁波某公司承担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2.责任保险中变更后的投保人是否有权主张理赔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可知,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是投保人为了降低自己的责任风险,在该责任保险范围内,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其应承担的赔付责任最终将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此种保险项下,投保人的变更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情形,从立法目的以及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投保人的变更应当是被允许的。

 

本案事发时梁某系北京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北京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经收取保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约定赔偿的情形,北京某公司已经依法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赔偿损失后,北京某公司有权利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公司理应进行赔偿。

 

法官提示

 

1.对外卖员来说,要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己与他人的人身安全。

 

2.对用人单位来说,要对外卖员开展系统性安全职业培训,以培养其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要重视并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并视情为外卖员投保商业保险,加大职业伤害风险防范力度。

 

3.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后的手续处理和流程规范,一方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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