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婚姻家庭 > 离 婚 > 热恋时买了戒指转了钱,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恋爱交往期间男方买了戒指又转了钱,这些财物的性质属于彩礼?还是属于赠与?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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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明与小美系恋人关系:
2023年5月小美搬至小明家中同居生活,二人进入谈婚论嫁阶段。
2023年5月22日小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小美转账2万元。
2023年6月6日小明为小美购买一枚戒指作为生日礼物,共花费6000元。
2023年8月18日小明陈述,双方拍摄了婚纱照。
2023年9月8日双方吵架后分手。
分手后,小明将小美诉至宝坻法院,要求小美返还订婚礼金2万元,并返还购买戒指的费用6000元。
小美不同意返还,认为双方仅是恋爱关系,还没有发展到订婚阶段,小明向其转账2万元系小明的自愿赠与,不属于订婚礼金,产生的费用是交往期间共同支出的费用,且双方拍摄的仅是情侣写真,并非婚纱照。
案件审理:
宝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订婚礼金2万元,虽然被告小美抗辩并非订婚礼金而是双方共同生活支付的费用,但综合考虑双方交往、同居以及双方所拍的被告着婚纱照片、摄影店出具的载有“新娘”“新郎”的收据等情况,原告小明转款的行为系基于结婚之目的,所转2万元属于彩礼性质,但已部分用于共同生活,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1万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买戒指费用6000元,原告小明为被告小美购买戒指的行为属于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礼物,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现赠与行为已完成,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小美返还原告小明1万元。
彩礼是中国婚嫁习俗之一。如今,彩礼纠纷已经成为婚姻诉讼当中的突出问题。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规定还明确,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等,不属于彩礼。
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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