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下午,一名女子持哑铃进入位于上海闵行区东川路的置业广场中国黄金店内,用哑铃砸坏柜台玻璃,砸碎了大量翡翠饰品,还将柜面内的翡翠饰品狠狠扔在地上。有目击者表示,该女子年约20岁,看上去精神状态萎靡,行为举止怪异,砸完店铺后呆呆站在原地。事发后,肇事女子被当场控制。据悉,店内的119件翡翠加1个残次品都被损坏且无法修复,损失过百万。对该女子的精神状态鉴定工作仍在进行中。

精神病人的侵权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责任吗?
按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来分,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1、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3、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有了这些系统完整的条款,我们在现实中遇到也能更好的判别精神病人是否有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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