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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判刑三年并处罚金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拖欠73名公司职工14万余元工资后逃匿,被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庭审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案情摘要】
2008年12月5日,陈某某、雷某某出资设立某某针织有限公司,从事针织品加工销售业务,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县。截止2011年6月,某某针织有限公司累计拖欠袁某某等73名职工工资共计144474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同年7月、8月,某某针织有限公司职工为此多次群体上访。8月10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某某下达了限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告知书,陈某某未予理会。2011年9月,袁某某等65人依法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某某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袁某某等65人工资合计124311元。
由于某某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袁某某等65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开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查封了某某针织有限公司遗留在租用场地内的机器设备。经依法评估后,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委托公开拍卖。由于机器设备陈旧,无人竞买,两次降价后流拍。开县人民法院对以上设备进行公告变卖,亦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该设备抵偿债务。期间,陈某某始终不予露面。
2014年1月26日,开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某某针织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于是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5月22,陈某某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陈某某通过家人向袁某某等65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124311元。
2014年11月27日,开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某将没有到法院起诉的另外8名职工的19313元劳动报酬也支付完毕。考虑到陈某某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典型意义】
在该系列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高度重视追索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的案件执行,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进行了打击,提高执行威慑力,效果良好。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该案顺利执结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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