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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之谜

时间:2019-09-23 08:34:11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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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趋利避害的高级动物,比方继承,继承人门儿清,遗产分割算计无比精细,堪比律师。当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大多数人难以置身事外。 很多人认为,继承有何难?被继承人去世,无非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嘛,第一顺位继承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不存在或者全部放弃继承,才轮得到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实际上,继承法,看似简单,实则繁复。 甲去世,生前离异,未再婚,无父母,有一独生子已成年。这恐怕是世界上最简单的继承了。第一顺位继承人中,无配偶,无父母,只有一子,妥妥的独生子全额继承。尽管如此简单,我代理一类似继承案时,为集齐公证处要求的各种证明材料,也是用尽了十八般武艺。 继承案件中,有两类特殊的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有必要了解一下。 假设:一个家庭,甲是爷爷,乙是爸爸,丙是儿子。 什么时候会发生代位继承呢?那就是乙先于甲死亡(我们常说的白发人送黑发人),当甲死亡时,留有一套房,这套房由谁继承呢?由丙继承。背后的逻辑是,如果甲死亡时,乙还活着,那么甲的遗产就应该由乙继承。鉴于乙先于甲死亡,那么乙应当继承的份额,就有乙的儿子丙代替乙来继承。试问,乙的妻子,能否代位继承呢? 答案是no,因为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用法言法语表述,就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条件: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注意,这里面有三层限制,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晚辈中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中的血亲。 简而言之,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说完代位继承,再来说说转继承。 转继承,就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举一个经典的例子: 被继承人(大A)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A)死亡,则(A)应继承所得的财产,作为他的遗产,由他的继承人(小A)予以继承。 这个案例看起来和代位继承的那个案子没什么区别,实则不然。 代位继承中,只有乙的儿子丙(晚辈直系血亲)才能代位继承。而转继承中,继承人(A)死亡,(A)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都可以作为合法继承人。 说完理论,讲一个生活中常见的案例吧。 甲乙系夫妻,甲乙共有一套房产,乙于2010年去世。 甲乙有三个子女丙、丁、戊,其中丙于2015年去世。 丙离异,育有一子己。 丁有一子庚。 现甲想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孙子庚,如何操作? 首先,甲乙共有的房产,先析产后继承,甲乙各占一半份额。 其次,乙去世时,继承人(包括配偶甲和子女丙、丁、戊)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那么丙去世时,就符合“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的情形,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2条之规定,丙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丙离异,合法继承人是己。那么,针对乙的二分之一房产,由配偶甲、子女丁、戊以及丙的合法继承人己(四人)平均继承,也就是每人继承全部房产的八分之一。 再次,甲自己有二分之一,加上甲继承的八分之一,甲一个人占房产总额的八分之五。甲如果想立遗嘱,是不能对整个房产进行处分的,只能处分自己的八分之五。 最后,甲有八分之五的房产,爱给谁就给谁,甲想留给孙子庚,没问题,但是,得先证明自己拥有八分之五的份额。这个环节最费劲了,要不其他八分之三的继承人悉数到场配合公证,要不就是打继承官司确立份额。 继承法,看起来简单,用起来真复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结合本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热点关注/ 离婚指南|离婚分房|假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加名|房产去名 张康兄律师 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88042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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