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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人的刑事责任有吗?分公司行政处罚主体规定?公司有很多的分公司,因为业务的需要,可以遍布全国各地。分公司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的组织,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组织分支机构,所以是可以充当行政处罚的主体的。分公司的法人只要没有做错事情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违法肯定会遭受法律的处罚,因此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关于分公司的相关内容吧,有需要了解的可以阅读这篇文章哦。
分公司法人的刑事责任有吗?
如犯罪肯定就要承担;
根据《刑法》规定:法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是追究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单位承担责任时,一般是罚金刑。如果判决分公司负责人刑事责任时,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由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分公司行政处罚主体规定?
分公司行政处罚主体
1、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分公司在处罚和执行上具有可操作性。在案件处罚上,执法部门对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要充分掌握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并且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在案件执行上,若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分公司作为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在将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该分公司必须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合法经济组织。
对于非依法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的处罚,则应当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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