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金融财税 > 典型案例 > 国内首个退出指引出台,私募基金良性退出可期
导读
近来业内广为流传的一句话,2018年是P2P爆雷年,2019年是私募基金爆雷年。去年以来,各类媒体关于互联网金融和私募机构失联、违约、兑付困难、实控人或高管跑路的报道不绝于耳。为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多地互金协会相继发布了网贷平台退出指引,倡导指引网贷平台通过业务转型、解散、破产等方式平稳退出。期间,已有一些平台在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下,实现了良性退出。
但关于私募基金是否可以良性退出以及如何实现良性退出,因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层面尚无明确规定,仍然是广大私募机构实控人、股东、高管等从业人员以及对私募行业寄予厚望人士心中的困惑与待解难题。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发布的《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以下简称《退出参考(试行)》)对市面上已出现的和潜在的问题私募基金退出有何意义和指导作用,将如何引导问题基金实现良性退出呢,不妨让我们透过本文详细了解一番。
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所发布的《深圳市问题私募投资基金退出操作参考(试行)》全文见:
一、 《退出参考(试行)》出台前,私募基金良性退出案例
目前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查询到的私募基金声称良性退出的新闻仅有上海扬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玖远投资集团法定代表人孟祥彬,以下简称“扬铭基金”)一例。
扬铭基金于2016年11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共发行了3只基金产品,在2018年11月产品到期时,对投资人声称已宣布良性退出,既未公布退出方案亦未召开投资者大会披露退出细节等。自2018年12月起,该公司及其关联方陆续遭遇投资人所提出的多起仲裁和诉讼以及员工所提起的多起劳动诉讼。
二、 《退出参考(试行)》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行业发展过快,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部分私募机构合规意识淡薄、管理能力严重不足;
部分私募机构兼营与基金相冲突的业务,如保理、财富公司等,违反基金合同约定,损害投资人利益;
部分私募机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变相刚兑,未能贯彻“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
个别私募机构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基金运作,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者操纵空壳公司转移侵吞基金资产和投资人募集款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三、 深圳地区问题私募基金退出的操作解析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退出存在重大风险,且短期内依照现有条件无法解决的;
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就私募基金退出安排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存在重大投资损失的;
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私募基金存在重大问题的;
其他影响私募基金退出的重大风险情形。
私募基金规模在2亿元以下且自然人投资者50人以下;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意愿且有能力向全体投资者清偿,且能够与全体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 其他有必要适用的情形。
根据《退出参考(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清退组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对基金项目进行清产核资并出具资产情况说明,编制资产明细表;配合相关部门对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数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和监督; 管理基金合同、基金资产、财务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等相关资料; 向投监会就清退组设立和工作开展进行说明,公布清退组成员的名单、工作电话和工作邮箱; 组织投资者进行基金份额的确认和登记,组织召开投资者大会,组织投资者通过投票等方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制定、执行退出方案; 定期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解答疑问; 收集、整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各方的意见,建立与投资者、投监会成员的沟通调解机制; 参与私募基金退出的其他工作。
投监会是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常设监督机构,代表投资者大会监督私募基金退出活动。投监会候选人采取自荐方式产生,投监会成员经投资者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由清退组依据投资者总人数确定,原则上应由3至7人奇数位组成,最多不超9人。同时,设置2至4人候补成员,候补成员在候补期间不参与投监会工作,投监会成员辞去或被免去职务时,由候补成员依序增补进入投监会。
根据《退出参考(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投监会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对清退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清退组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监督退出方案的实施; 提议召开投资者大会; 及时汇总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各方意见,积极与清退组沟通; 做好投资者内部沟通解释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维权;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干涉清退组的正常工作; 投资者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投监会成员经查实存在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或严重侵害其他投资人利益等不当行为时,经投监会决议确认,可解除或免去其投监会成员职务。
清退组所有决议/会议纪要(第11条) 投资者大会投票、选举、表决材料(第12条) 投监会决议/会议纪要材料(第23条) 退出通知(第27条) 投资者基金份额确认及更正材料 投资者信息明细表(第29条) 清产核资完成后的尽职调查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第32条) 退出方案及其附件(第33条) 资产清收、处置及分配工作底稿(第41条) 简易程序流程公示信息(第44条)
综上,私募基金退出操作流程如下图:
四、 《退出参考(试行)》执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思考
《退出参考(试行)》的发布,无异于给深圳辖区内的问题私募基金的良性退出注入了一针强心剂,但也不免让诸多私募行业人士对该文件的执行效果和可能面临的实操问题引发热烈的讨论与思考。
在此笔者结合自身的相关经历,提出一些想法,以期抛砖引玉。
在《退出参考(试行)》所确立的私募基金退出框架下,是否存在成立管理人层面的总清退工作组前提下,根据各问题基金情况分别成立清退工作小组来实施退出的可能?如何既能保障出现问题的私募基金实现良性退出,又不至于因为多个基金产品所涉及的退出流程过于复杂和繁琐,导致耗费巨大、不便实施,也是需要在实操中深入考虑的问题之一。 当出现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未明确的事项时,实务上是否仍有必要签署相应的书面补充协议,以理顺退出执行所涉及的法律文件与基金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
批注注解: 【3】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布的《关于深圳恒富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案件情况通报》,已于2019年5月15日对恒富金融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恒汇兴、荧兴源分别指“深圳恒汇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荧兴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监局对投资人的《答复函》,已于2019年5月20日,将核查中发现的两家公司的犯罪线索移送深圳市公安部门处理,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19年5月21日;《又见私募暴雷!轩鸿集团疑似20亿元资金逾期难兑付》,来源于华夏时报网,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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