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婚姻家庭 > 法律指南 > 母亲生前赠与妹妹的房产兄姐能否要求分割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今天为大家分享四兄妹继承纠纷案例。引申出母亲生前赠与妹妹的房屋兄姐可以要求分割吗?母亲生前赠与妹妹的房产兄姐能否要求分割?的问题,请看,母亲生前赠与妹妹房屋,兄姐要求分割被法院驳回。
(以下是由张家港高端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阅读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高质量和全方位的法律顾问、民商事活动法律服务、大案、要案刑事辩护、金融资本市场、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曹辉团队专业性强、功底深、胜算大!)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苏某(女,2007年7月30日去世)与李某(男,1994年6月12日去世)系夫妻,共生育三名原告与被告共四个子女。2000年3月,按国家政策规定,苏某享受已故丈夫李某的工龄参加房改,苏某取得了坐落于青云谱区南莲路某处房屋的所有权。
2003年11月,苏某与被告签订赠与合同,将上述房屋赠与给被告所有,被告据此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
三名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被告与苏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据此取得的房屋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就诉争房屋参加房改是在2003年,此时李某已去世多年,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已不复存在,不可能就上述房屋获得任何所有权份额,即便苏某购买房改房的款项来源中含有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的李某的遗产,也仅是苏某占用了其他继承人的财产,其他继承人可依法主张其返还占用的财产,而不影响苏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故苏某合法拥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无须经他人同意。
三原告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苏某在签订赠与合同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存在致使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故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综上,苏某通过赠与的形式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赠与给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判决驳回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客户咨询:我和男方认识七个月就结婚了。到今天刚四年时间,我们俩都想离婚,现在我和他都很平和,每天
网友点评:羡慕了羡慕了羡慕张若昀和唐艺昕的爱情!现在一家三口啦!幸福的等待孩子慢慢长大!学地适当进行一些孕期运动有利于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结合...
<>点评:会在合适的时候结婚大概26岁左右吧但是生孩子不会生的现在人养孩子太累了我不想成为一个传宗
婚前、婚后买房房产所属问题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如果房产是婚后所得,应该怎么分配呢?房产证上写
点评: 这种问题回答得比较多了,因此只提醒当事人和情况类似者几句:女生择偶有个鲜明特点,即
点评: 怀孕期间了,首先不要慌,也不要过于冲动,想一想肚子里的孩子,生气与怒火不利于胎儿的正常健康
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为了强调男女平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要尽到忠实义务,这也是为了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那么,如果婚姻中出现了一方出轨的情况,另一方可以要求...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