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疫情防控期间人员私下聚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刻牵动着全社会的心,大家众志成城、上下一心,同抗病疫。无数医务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公安民警更是逆向前行,决心不退。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采取了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不聚集便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但是总有人置若罔闻,私下里在一起聚餐或者聚赌,造成聚集性传染,给疫情防治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那么,疫情防控期间人员私下聚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人员私下聚集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如果违反规定进行聚餐,聚会,聚集,甚至说聚众闹事或者是不服从政府管控行为的话,可能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妨碍公务进行治安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事责任,组织聚餐、聚会、聚集如果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话,那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是传染病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不服从隔离、管控,参加聚餐、聚会、聚集等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根据《刑法》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究刑事责任,轻则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最高可判处死刑。
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事责任,如果说因为组织聚餐、聚会、聚集造成传染病传播,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话,那么这些组织者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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