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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小讲堂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时间:2020-06-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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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诉讼离婚,我们最常听到的莫过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众所周知,法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那么什么叫感情确已破裂?以目前的情况到法院起诉会直接判决离婚吗?



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四种应予离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司法实务中,若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即使第一次提起诉讼,法院也可判决解除婚姻。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重婚
一般表现为法律和事实上的重婚。如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

2.对于与他人同居
一般需证明其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生活达到2个月之久。

3.对于家庭暴力
目前法院对于家暴的认定较为严格。除了普通的证据等,一般还需要警察的出警记录、验伤机构的验伤证明等加以辅证。

4.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这条也是朋友们问得最多的,但实践中却很少会用。原因在于,该条款中同时有两点限制,一是分居满两年,二是因感情不和。很多当事人虽然已经分居很久,但分居的原因却无法证明是因为感情不和。


二、夫妻感情破裂有哪些证据能证明?

 

1、除重婚和同居外,出轨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法律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构成离婚情形之一。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外长时间和别人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双方有较为固定的住所,且并没有以夫妻的名义同居。

 

特别注意必须是持续性的,嫖娼、一夜情、通奸等均不是持续性的性关系,因此不属于婚内同居,但是在实务中,出轨也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有效考虑因素。

 

发现对方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律师建议可以收集他的购房记录或者租房记录,拍摄他和第三者一起生活的照片,与对方摊牌质问的时候注意可以录音作为日后离婚证据。

 

还可以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与第三者断绝不当关系,不再犯的保证书,他日在离婚诉讼中,此保证书也可以作为证明对方存在婚内同居,存在过错的证据,可以帮助你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容易的到准予离婚的判决,且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保证书是书面形式,比较容易让法院确信对方曾为如此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收集“捉奸”出轨的证据,一定要注意采取合法方式,否则证据不会被法院采信。在自己家可以偷拍偷录,在外面装摄像头可能会侵犯到不相关的人的权利,容易侵权甚至犯法,不过可以去酒店调取监控,或者直接以有人嫖娼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联系警察报案。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之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关于证据收集,律师建议在遭遇家暴的时候,能够报警的一定要马上报警,不但有利于遏制家暴,更因为出警记录以及笔录都可以作为日后诉讼离婚的呈堂证供,法院采信度高。

 

当家暴造成明显伤痕,一定要拍照记录,并去医院验伤,记录在警察局档案中证据安全且真实性高,证明力大。如果没有能或没敢报警,也要把自己的伤情拍下来,甚至偷拍偷录对方施以家暴的行为,尽管可能证明力不够,也总比没有好。

 

虐待则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长期的家庭暴力,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禁止饮食,有病不治等。遗弃主要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扶养、抚养的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中“分居”的认定

 

案例:张某与龚某于1996年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发生口角。从1997年起,张某与龚某虽在一起居住,但各人住各人的房间,且再未过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2001年6月张某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龚某离婚。对张某与龚某是否属于分居,法院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龚某同住一幢房内,外人都认为其是合法夫妻,不存在分居情形,故不能以此认定二人分居。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龚某虽在同一幢房屋内生活,但各人住各人的房间,且再未过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别支配,存在分居的事实,应认定为分居。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所称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分居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对于分居行为的认定,不能完全以他人是否看到或者知道为标准,而应当以男女双方行为表现和主观意愿为判断依据。本案虽然双方还住在同一幢房子里,但真实的情况是双方在一个房屋内但已经分开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没有互相扶助,在经济上没有互相往来,甚至夫妻之间连性生活也没有。如果双方对分居的事实没有异议,分居行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则完全可以认定双方已经构成分居。故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人民司法》2002年第6期(总第4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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