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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婚姻家庭 > 其他婚姻知识 > 夫妻离婚之后应该怎样对待孩子?

夫妻离婚之后应该怎样对待孩子?

时间:2020-06-23 18:48:3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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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如果婚姻确实已经走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建议双方好好协商,走到一起是缘分,能成为夫妻更是缘分中的缘分,既然不能在在一起生活了就好聚好散!实在协商不下来的可以走司法途径起诉离婚!只是夫妻一场真走到对薄公堂的话会很遗憾,甚至以后会成为路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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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吧腾我建议你起诉期间要把自己工资 和婚后财产 能处理的处理了 要不离婚诉讼 都是要分的 住房公积金都要分 我刚诉讼离婚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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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答了 幼荷寻云 的问题,大家快来花1元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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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最好咨询律师,双方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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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三年。(问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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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归属,是多数夫妻离婚,争议较大的问题!法院判归子女抚养权的主要宗旨,还是以哪一方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需要母亲的照顾比较多,故判归母亲更为适宜,除非母亲有传染疾病久治不愈,或有严重疾病,丧失抚养能力,再就有伤害子女行为的,会考虑判归男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主要考虑跟随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双方共同抚养的,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人品素质、身体情况等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另双方抚养条件相当,均要求子女抚养权的,但子女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时间较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以作为判归那方的依据!八周岁以上的,征求子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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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能根据扶养能力来判吧,我觉得可以让孩子自己选择,既然要离,当然何必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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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前由母亲管,十岁后由父亲管,对塑造孩子性格和特征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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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自己的,管她呢,咱要给孩子更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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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孩子意愿,不能因为离婚造成孩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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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改变对孩子抚养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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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吵架、吵架说明持有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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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孩子的成长有利的办法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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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一个人听听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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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孩子愿意跟谁跟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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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人只要长大了,肩负的东西也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多,为了养家糊口,有更好的发展机会,很多人会选择走出家乡到远处闯荡事业,坚持不懈地为自己的理想和家庭奋斗着,但是往往忽略了一个问题,夫妻分居两地,聚少离多,感情也慢慢开始变味了,特别是新婚夫妇,更加经不起距离的考验,夫妻之间联系少了自然会产生很大的沟通障碍,一言不合就展开“世纪大战”,久而久之,觉得日子无法过下去了,一方或者双方都想要离婚,但是两人都在异地,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回老家办理离婚手续,那么这婚要怎么离呢?难道就一直拖着不离吗?先看一则案例:
李先生(广西人)与谢女士(湖南人)经相亲认识,认识不久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为了维持生计,两人分居两地工作,李先生在广州,谢女士留在湖南老家,由于感情基础不是很好,加上距离的考验,一年后,谢女士想要在异地离婚,可以吗?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即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我国《婚姻法》规定,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民政部在2015年关于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因此,离婚登记地与结婚登记地无关,通过协议离婚的,即使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男女双方也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在外打工,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双方均必须回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异地提起诉讼离婚的,关键是要确定管辖法院:
(1)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
(7)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0)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因此,如果符合以上条件是可以在异地诉讼离婚的。
综上,如果李先生与谢女士选择协议离婚,需要两人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独证件照片,双方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广西或湖南)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证;如果李先生不同意协议离婚,谢女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到李先生户籍所在地(广西)法院,或李先生经常居住地(广州)法院提交诉状起诉离婚,同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子女情况的证明,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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