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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婚姻家庭 > 其他婚姻知识 > 农村宅基地问题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村宅基地问题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时间:2020-06-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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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爷爷在世,爷爷愿意在遗嘱上写清楚就简单多了!其实宅基地其实如果说针对这个土地本身的人员,他不具备有继承的问题。
毕竟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的土地,不属于个人的财产。所以不能以被继承的方式来留传宅基地
针对于这个情况而言,其实很多农村里面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为什么宅基地有的地方说不可以继续使用,有些地方说可以使用,这个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到底具体的问题是什么情况。毕竟我们农村里面农村的土地是多种多样的,非常复杂的,有时候连我们自己都会被搞的蒙圈了。
那么其实大多数的情况之下,宅基地是可以被继续使用的,比如说父母过世之后,子女对于农村里面父母的宅基地还是继续可以使用下去
这里面就会分成,据我们所知分成的几种情况,相对每种情况不一样,那么所针对的问题也是不一样的。
有农村户口可以继续使用父母的宅基地
比如你也是在农村的父母的户口当中,这种情况之下,农村的父母即使去世了,那么注销的是他个人的户口,那么对于你的户口仍然在农村里面,对于宅基地还是可以继续使用下去的。

比如说农村里面的宅基地房子的情况,我们都秉持着地随房走。那么农村里面这个宅基地上面是有房子的,所以这种情况之下呢,即使父母过世之后,我们还是可以使用这些房子,因为属于遗产的问题,我们可以继续使用这个房子。

即使农村里面我们父母的房子倒塌之后,如果户口仍然在农村里面,这个时候还是可以继续使用这个宅基地的。

因为我们也是农村里面的户口,对于农村里面的宅基地使用权,我们也是拥有对其的使用权利。

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是可以使用这个宅基地的,并且可以利用这个宅基地重新盖房子。



<>网友点评: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证)可以过户给当事人的女儿,前提是家族成员协商一致,并符合如下条件: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第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



<>网友点评:


子女可以通过继承房屋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具体而言,对于房屋子女具有继承权和所有权,但宅基地属于集体,也是登记在父母名下。

如果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要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然后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父母宅基地的继承和分配
父母房产(宅基地)的继承和分配,目前是比较复杂,存在很多争议。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被赋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其流转是被严格禁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果户口不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资格自然也应该随之消灭,因此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在我国法院判案中,有判过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案例。然而,根据《继承法》,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是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的。而房屋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势必分离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全部权能的行使便无法实现,从而也就损害了房屋继承人的权益,造成资源的浪费。基于以上两个不同观点,具体的还是要由有权机关引经据典的判定。而最佳的选择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体谅,互相谦让,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有耕地的适用本款项的规定。

<>网友点评:


农村宅基地权属问题除了依据登记确权以外,当然还有实际居住使用,已经父母的分配都可以实际影响到归属问题。
作为大儿子有其父亲的作证就是最好的确权,其他只不过是办手续的问题了。
二儿子申明东边也有其三分之一,无非说其享有东边宅基地继承权。
作为大儿子,应该考虑整块土地的问题,从整体上去考虑。
该土地如爷爷在世时为解决归属问题,百年后终将演变成继承权纠纷问题,三子女会争夺东边土地归属。

<>网友点评: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六、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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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符合法律法规的做法,由爷爷出具一份转让协议书,将东边部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大儿子,经村组织同意盖章后即可生效。前提是大儿子的户口在当地,且老人家仍然在世。不过这样做,可能会激化兄弟和父子之间的矛盾。更稳妥的做法,由村委会出面,协调兄弟和父子之间的立场,把其中深层次的矛盾处理好,除非二儿子是个十恶不赦之徒,坦率地说,这种方式更容易达到大家都满意的效果

<>网友点评:


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无法单独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可以继承的,有了房子就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要爷爷还活着,这就不是遗产继承问题,房子爱给谁就给谁,全凭他的意愿,可以直接赠予。如果爷爷去世时没有立遗嘱,那就只能协商了,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奶奶、曾祖父和曾祖母也是有继承权的,如果这些人都活着,二儿子想要三分之一就不可能了。某信公众号上有专业的律师,建议去那里问。

<>网友点评:


尊敬的作者好,感谢你的提问,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保护,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果你有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应该先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问题的反应等待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或者判定,,或者也可以进行有关诉讼,,

<>网友点评:


在自已的管辖范围内申报资料,办理相关房屋鉴定证明之内的资料,就可以维护房屋权益

<>网友点评:


如果原本的主人在世的话呢,就可以守护自己的全部,因为是禁止非法的私权的

<>网友点评:


可以去根据自己的地基法去维护自己,还有可以联系当地政府。

<>网友点评:


这个真的是狮子大张口,这就是共同财产,如果非得这样,他之前的也不要给他了,

<>网友点评:


这个真的是,试一试咨询专业的律师!

<>网友点评:


进行交涉,无法解决了,进行法律保护。

<>网友点评:


人心不足蛇吞象。贪念越大失去的越多!

<>网友点评:


人心不足蛇吞象。贪念越大失去的越多!

<>网友点评:


爷爷还在世 直接写遗嘱 在去公证一下

<>网友点评:


(问答认证)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证)可以过户给当事人的女儿,前提是家族成员协商一致,并符合如下条件: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第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遗产,故不可以继承。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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