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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奇怪规定:婚后买房即使写儿媳的名字,也让儿媳分不到房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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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的最新解说:婚姻法奇怪规定:婚后买房即使写儿媳的名字,也让儿媳分不到房。

关于这个话题的前一篇文章,想不到阅读超过1500万。可见朋友们对该话题的关注。也有朋友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1)角色互换,大多数男的买房女的住,很少有女方买房男方住。就换成男的买房,写女孩的名字。(2)张女和李男名字很难听,换成小明和李梅(梅梅)。(3)讲的不顺畅,逻辑不清晰。

根据大家要求,情形设计如下:小明坚决要和李梅结婚,并且偷偷领了结婚证。小明让父母买房子,父母无奈,2018年6月,看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套1000万元的房子。小明听了李梅的话,坚决要写上李梅的名字。父母无奈,咨询律师怎么办?


婚后买房是一件大事,很多的家庭,两位老人一生的积蓄给儿子买房。如果处理不当,给儿子买的房子,可能在离婚的时候,会被儿媳拿走一半。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呢?
一、律师建议:
(1)该房产证如果只写小明名字最好,因为小明一定要写上李梅名字,所以无法只写小明的名字。
(2)不要写两个人名字,只写李梅一个人名字。
(3)不能只由小明家一家出资,一定要两家出资。小明父母出资990万元,梅梅父母出资10万元,并且分别将钱支付到房产公司账号。
小明父母不解,但是出于对律师的信任,还是听了律师的话。
果然,2019年10月,小明和李梅感情破裂,两人起诉离婚,诉讼时,梅梅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名字,要求最少给自己一半,小明认为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资的,梅梅家只出了10万元,不应该给梅梅一半。

二、法官认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条同时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如果小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只写小明的名字,当然,房子是小明的。
(2)小明父母出资,登记在梅梅的名下,视为对小明和梅梅的赠与,小明和梅梅离婚时,各有一半房产。
(3)小明的父母出资,登记在小明和梅梅名下,那就房产是小明和梅梅共同的房房产,各有一半房产。
(4)小明和梅梅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小明和梅梅名下,视为对小明和梅梅赠与,离婚时,各有一半房产。
只有一种情况,是按份共有。就是:(5)小明和梅梅父母共同出资,无论登记在小明还是梅梅名下,都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的时候,按照出资比例分。
该房产由小明和梅梅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且份额明确。小明父母出资990万,梅梅父母出资10万。因此,该房产99%归小明,1%归梅梅。现房价1000万元,故判令房产归小明,小明支付梅梅10万元。

三、案件结果。
这个案件,如果不是律师出招,小明可能会受很大损失。
(1)如果小明父母一方出资,写小明的名字,离婚的时候,房子归小明,和梅梅没有关系。
(2)如果小明父母一方出资,写两个人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梅梅分走500万元,小明损失500万元。
(3)如果小明父母一方出资,写梅梅的名字,那就也会视为对梅梅和小明赠与,离婚时梅梅分走500万元,小明损失500万元。
(4)如果小明父母出资990万,梅梅父母出资10万,登记在小明和梅梅名下,那就也会视为对小明和梅梅的赠与,离婚时梅梅分走500万元,小明损失490万元。
(5)如果小明父母出资990万,梅梅父母出资10万,按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使写梅梅的名字,小明也拥有99%的份额,梅梅也只能拿到1%。小明分得990万元,梅梅分到10万元。
于是,就出现小明父母全部出资1000万元,写梅梅的名字,小明只能分到500万元,梅梅分走500万元,而小明父母和梅梅父母一起出资1000万元,写梅梅的名字,小明反而分到990万,梅梅只分走10万元的奇怪现象。
不过,奇怪归奇怪,还得按照司法解释来。
听律师的,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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