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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何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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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剧《离婚律师》中,男主人公池海东发现妻子焦艳艳有婚外情,决心离婚。但是因为面子问题,他不想在法庭上承认自己被妻子戴了绿帽子,反而对法院说是自己有了婚外情。最后,法院根据男主人公追求妻子时承诺的忠诚协议,判决男主人公净身出户。

虽然电视剧中男主人公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不惜放弃自己的全部身家的情况在现实中还较少出现,但是,关于婚姻问题和忠诚协议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几率可一点都不少。

·婚姻

在我国,婚姻指的是两个人(一男一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结合。而从古至今,婚姻也有着多种形式。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追求婚姻以爱情为前提,平等自愿的结合成为一种彼此对对方忠诚的关系,也就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

在外界压力以及种种因素的作用下,很多人在面对婚姻的时候也缺乏一定的安全感,甚至是因为未来伤害的不可预见性,也让他们在婚姻面前变得更加谨慎。

有不少的夫妻会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一来可以作为双方恩爱的凭证,二来即便婚姻难保,不忠诚的那一方也将付出比对方更大的代价,以此减少给对方带来的伤害。

那么,忠诚协议又具体指什么呢?

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通俗的来讲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续期间平等自愿地签订的协议,目的是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者是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达成的协议。

而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大致包括: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夫妻一方如果违背这种忠实义务,将会丧失子女探视权、监护权,并于离婚后放弃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由上我们也看出来了,这种协议是夫妻二人协商签订的,一般没有法律顾问为其做细节公证,这样的忠诚协议会被法院承认吗?

在一个案例中,谭某因为有了婚外情急于开始新的婚姻,但是妻子周某一直认为对方只是一时糊涂,不同意离婚。最终谭某起诉到法院,以夫妻感情不和请求离婚,并且一再否认自己的出轨事实。

而在这时候,周某也已经心灰意冷,于是拿出了二人曾经签订的一份忠诚协议,协议内容规定:如果男方有不忠行为,作为过错方承担净身出户的后果。最终,周某同意离婚,法院也判决男方净身出户,所有夫妻共同财产都归周某所有。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院是将二人的忠诚协议作为了二人离婚案的参考依据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法院承认了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而且,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也正是基于这条法律发展而来的,因为夫妻间的相互忠诚是一种义务,忠诚协议也是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

而事实上,法院是否承认忠诚协议,还是要看协议的具体内容的,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哪些协议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呢?

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何原因,首先提出离婚的人要“净身出户”,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对方所有,或者全部划分到子女的名下。

这类协议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原因是它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婚姻自由的规定。我国《婚姻法》中有专门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

而婚姻自由又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而离婚自由也同样需要保障,男女双方都有自愿选择离婚的自由。只有保障了这种婚姻自由,才能使男女在法律的保护之下,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共同生活的人。

但是,如果忠诚协议中仅仅规定“夫妻间任何一方因为不忠而导致两人离婚的,将失去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或者是其子女所有”,这类忠诚协议一般是不侵犯对方身份权,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这样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条法律规定也说明,夫妻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续期间关于财产的归属权可以以协议的形式来进行划分。而这样的忠诚协议只要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夫妻中任何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双方必须结束婚姻。

其实这一条和上一条的性质是一样的,都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强制规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法院承认。

婚姻自由保障公民有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当然也包括选择是否离婚的自由。无论是过错方违背忠诚协议后双方必须结束婚姻关系,还是过错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之类的协议规定,都是违背了《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中有一方违背忠诚协议中所规定的忠诚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违反协议的一方不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对于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父母的抚养条件,本着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的原则。

夫妻中违背忠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后失去对子女的探视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这种探视权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除非另一方的探视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法院才有权利使其终止探望。

以上不被法院认可的协议内容要么是侵犯了对方的婚姻自由,要么是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们也不难看出,要想忠诚协议被法院认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就不能侵犯他人的身份权,更不能违反法院的强制性规定。

当然,在实际情况中,夫妻所签订的忠诚协议往往是十分复杂的,它们中有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也有被法院认可的内容。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是会根据具体内容,具体分析。

基于目前的情况,我国对于忠诚协议还是持有一种比较保守的态度,更多的时候,法院会把忠诚协议当成一个参考依据,不能完全替代法官的评判。

并且需要申明的一点是:

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不能等同于《合同法》意义中的合同,该类协议只能应用于夫妻的离婚案之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也不能依据该协议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索要赔偿而非起诉离婚。

忠诚协议原本是夫妻之间关于爱情的凭证,是以道德标准来约束对方的,并非正式的“法言法语”,也无法制约人们的情感。

在婚姻中,还是要对忠诚协议保持一定的谨慎,不要对这样的协议保有过高的期待,应该尽量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协议的合法性,更不要把“忠诚协议”当成考验、防范和伤害对方的利器!要知道,婚姻最重要的还是两个人的用心经营,不是仅仅一纸协议就能完全控制的。

婚姻是需要用一生来经营的,它需要的是相互之间的理解、尊重,更重要的是相互信任和用心经营,找到更加融洽和谐的相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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