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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去的抚养权,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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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离婚时,

确定孩子抚养权

通常是绕不过去的问题,

或是双方合意,

或是法院判决,

终究得有个说法。

离婚后,

当既定的抚养关系

出现新情况:

无力继续抚养



不尽抚养义务



此时,

抚养关系还能否发生变更?

离婚协议:

交由父亲抚养

黄强和谢芳

于2005年结婚

隔年就育有一子黄刚。

此后,

两人感情长期不和,

2011年,

双方协议离婚,

婚姻就此走到尽头。

根据离婚协议,

时年仅6岁的黄刚

由父亲黄强抚养,

母亲谢芳享有探视权利,

不需支付抚养费。

不务正业



不宜继续抚养

离婚后,

黄强长期不务正业,

终日赌博、酗酒,

家底很快败光,

别说养孩子了,

就连自己都快养不活了。

而谢芳离婚后,

凭借经营一家小餐馆,

每月都有稳定收入,

还购置了一套新房子,

时常把儿子黄强接来照顾。

母亲起诉,

请求变更抚养

在此后几年中,

黄强根本没有履行

应尽的抚养义务,

黄刚实际跟随谢芳生活。

见此情景,

谢芳决定索性要回抚养权,

给黄刚一个

稳定的成长环境。

2017年,

谢芳向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将黄刚

变更由谢芳抚养。

法院经审理,

对谢芳的诉讼请求

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在子女成年前,拥有权力的一方或者双方,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结合本案

本案中,虽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被告黄强抚养,但在离婚后,孩子实际跟随谢芳生活,黄强并未全面负责地履行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和监护人的职责,其不负责的行为已经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谢芳起诉请求变更其为黄刚抚养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夫妻关系可以终止,但是作为孩子的父母,血缘亲情关系需要维系,父母离婚后也应尽心尽力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在确定孩子抚养权时,应本着有利于孩子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形成健全的人格的原则,合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作者/段成一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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