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典型案例 > 以案释法:抓青蛙也犯法!环江4名男子抓了116只野生蛙被判刑
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凉风吹拂的夏夜,听着田间地头蛙声一片,有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捕捉青蛙来“打牙祭”,追求美味,殊不知这是在违法犯罪边缘游走。
近日,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而这起案件的“主角”就是前面提及的野生蛙(当地俗称“蚂拐”)。
▍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梁某敏、侯某贵、杨某生、韦某富是工友。4人发现所住地周围时常蛙声一片,便决定闲暇时前去捕捉。
2020年3月24日20时许,4人自带头灯、铁线等工具,骑摩托车到该县思恩镇某村屯附近农田找“蚂拐”,以头灯照射的方式猎捕,将捕获的“蚂拐”用铁线串连以防脱逃。后经附近村民举报,4人于当日23时许被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以及各种蛙类并予以扣押。经清点,4人抓获的野生蛙类共116只。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4人抓获的116只野生蛙类中有2只虎纹蛙(均为活体),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余下114只蛙类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别为沼蛙10只(6只活体4只死体)、泽蛙103只(均为死体)、花姬蛙1只(为死体)。
另查明,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四名被告已共同购买尾鱼苗用于增殖流放,替代性改善生态功能。
▲四名被告放生鱼苗
▍法院认为
被告人梁某敏、侯某贵、杨某生、韦某富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4人均是主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购买鱼苗增殖流放,可从轻处罚。
▲庭审现场
▍法院判决
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野味不属于餐桌!
在此呼吁大家
保护野生动物
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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