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婚姻家庭 > 夫妻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如何划定的?共同财产的处置规定有哪些?
近些年全国离婚率依然呈上升趋势,在当今社会,经济的繁荣带来了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然而人们的精神世界却越来越荒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冷漠。爱情成了神话,而婚姻似乎也越来越难以维系。在各类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如何划定的?共同财产的处置规定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划定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
2、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2)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只有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 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 方可以依法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第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 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第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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