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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时间:2017-02-14 12:44: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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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将经营者的合理保障义务提高了新的标准,对于“合理限度”的正确理解对于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也有重大影响。

1、特殊情形下的法定标准。在法律、法规、规章、或特定的操作规程等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明确规定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还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经营者和活动组织者的义务也进行了规定,若违反该规定,则应认定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2、社会大众的一般理念,这对于确定义务人是否负有以及负有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在判断时需要考虑经营者所处的行业特点,以及损害行为的来源以及经营者控制损害的能力来综合判断,对于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也不应超过“常识”的判断。

3、从法律经济学关于经济效益分析的角度,我们还有必要考察收益与风险是否相一致以及预防与控制损害的经济成本。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的一个经典表述为“利益之所归,损害之所属”,即认为损害应由受益人来承担;对于预防与控制损害的经济成本问题,美国著名法官汉德提出了一个“汉德公式”,对于确定义务人的过错(此处实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其它相关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该理论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发生事故的机率或可能性,二是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值),三是预防或避免事故发生的成本,如果,预防或避免事故发生的成本<事故发生的机率×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则义务人即存在过失,预防或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就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该说这一公式对于我们确定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还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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