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 > 专题 > 损害赔偿 > 财产损害 > 女子被骗36万想离婚被丈夫霸气拒绝,“刷单”诈骗主要套路是什么?

女子被骗36万想离婚被丈夫霸气拒绝,“刷单”诈骗主要套路是什么?

时间:2021-12-23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女子被骗36万想离婚被丈夫霸气拒绝】11月30日,河南郑州。李女士因刷单做任务被骗了36万,还把丈夫给她买的金首饰也卖了用来抵债,后悔不已的她不想牵连丈夫,就给正在出差的丈夫打电话表示想要离婚,结果被丈夫一口拒绝:“不可能!你的账我帮你还,首饰没了我以后再给你买。”目前,李女士已经报警,警方正在调查中。提醒大家,一定要下载国家反诈中心 官方APP,学习反诈知识不被骗!

 女子被骗36万想离婚被丈夫霸气拒绝640.jpg

网友热评:

1. 够霸气,钱乃身外物,怎可为了点钱抛妻弃子,做得对!

2. 考验感情的时候到了,是个值得深爱和信赖的大丈夫无疑!不过女士也一定要吃一堑长一智,别再上当了!

3. 这样的老公我估计这辈子遇不到了。

4. 什么时候可以将骗子一网打尽?

5.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贪小便宜吃大亏,天上掉馅饼砸脑袋的事不要想!.

 

今日学法:

 

“刷单”诈骗主要有两种套路:

 

1.诈骗分子利用小额刷单任务,赢得受害人的信任,随后,逐渐加大刷单金额及数量,利用“卡单”、“系统故障”或者“刷满3单之后结算”等理由,来诱使受害人继续转账、循环反复;

 

2.受害人被要求安装“刷单”软件,该软件实为经过伪装的病毒程序,暗中获取受害人银行账户信息、拦截验证码短信,将受害人名下存款悄悄转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刷单”已经从最初的电子商务平台虚假交易不断延伸。比如,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刷好评”,通过刻意人为组织“网络水军”控制评论导向,甚至颠倒是非黑白、左右网友消费意向。类似的还有“刷榜”,即通过非常规技术手段,使APP的下载量在短时间内激增,从而提高在应用商店内的榜单排名。但不论哪种“刷单”,其背后都是违法犯罪的深渊。

 

认识误区

组织网络“刷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通过网络刷单发布虚假广告,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对竞争对手进行反向网络刷单,给其造成严重损失,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通过网络刷单的方式虚增推广量,骗取推广费用,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明知他人通过网络刷单的方式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系统漏洞或错误,自买自卖进行网络刷单,用以套取平台钱款,可能构成盗窃罪。

 

总而言之,当收到兼职刷单的信息时,无论真假都不要参与——真刷单涉嫌违法、假刷单就是诈骗、组织刷单直接触及法律高压线。一旦陷入其中,要么就成为诈骗分子的猎物,要么成为违法犯罪链条上的一环,蒙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会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严重影响甚至是危害。

 

“刷单”背后是陷阱,兼职务必通过官方正规渠道求职,认真了解招聘单位相关情况,切勿轻信网络求职、私信推送和营销广告,不抱侥幸心理、不贪蝇头小利,看到“高收入”、“低风险”、“轻松赚钱”等字眼务必要提高警惕。在网络交友过程中,市民朋友们注意要保护信息安全,陌生好友谨慎添加、转账交易提前核实,并做到陌生链接不点击、来源不明二维码不扫描、可疑APP不下载不安装、删除聊天转账记录等要求不理会。一旦发现被骗,应第一时间保存相关证据并报警求助。

 

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务必要严守法律法规,做到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任何走捷径的生财之道背后必定会付出更为惨痛的代价。

 

相关法规: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刷单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从事“刷单”牟利,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利用互联网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相关文章推荐

加载更多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更多 >
商场监控下手机丢失纠纷
类型:财产损害 | 2024.03.19 14:18
中学生在学校打架,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类型:人身伤害 | 2024.03.13 22:44
幼儿园霸凌事件
类型:人身伤害 | 2024.02.27 19:29
工地施工造成农村房屋多处裂缝
类型:财产损害 | 2024.02.02 22:06
立即咨询

合同文书推荐

更多 >
  • 财产损害赔偿、补偿协议

    【合同文书】 ¥1.99
  • 追加油污损害共同被告申请书

    【合同文书】 ¥0.99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合同文书】 ¥0.99
  • 旅游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合同文书】 ¥2.99
  • 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部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合同文书】 ¥1.99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合同文书】 ¥0.99

专长律师推荐

更多>
好律师将通过以下标准,择优对服务方进行推荐:
1、积极回复文字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
  • 崔新广 律师

    专长: 工程及房地产、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借款担保、房屋土地、交通肇事、医疗纠纷、财产损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好评:
  • 刘玉艳 律师

    专长: 房屋土地、企业合规、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财务税务、民事诉讼

    好评:
  • 王俊 律师

    专长: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劳动人事、交通肇事、消费者维权、财产损害

    好评:

热门服务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