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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的特殊地位

时间:2017-07-19 14:08:18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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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必要性

同农村集体组织具有特殊性一样,在公有制主体的环境下,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归属者,其是否有必要成为民事主体,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否定国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认为,由于民法以商品交换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因此,民事主体大多数都应当是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主体。而作为商品交换的主体,应当符合商品交换的一般要求,即任何类型的商品交换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并且这种交换必须具有双向的可选择性。这里的“双向”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交易双方都必须付出交易对价,二是指双方在交易中的位置在一般条件下是可以互换的。而现实生活中国家与其他民事主体在进行交易行为时通常并不具有这种互换性。例如国家出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和征用,但其他民事主体却无权按照相应的条件征收征用国家的财产。

我国的国家所有权按其占有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对资源型财产的国家所有权;二是对营利型(或称国有企业支配型)财产的国家所有权;三是非营利型(或称行政事业型)财产的国家所有权。其中以第一种最为典型。而在资源型财产的国家所有权中又以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最为典型。国家之所以必须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主要原因首先在于土地的重要性。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的劳动资料,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不能出让的存在条件和再生产条件。同时土地是人类生产关系中的核心关系。在人类经济生活中,土地的所有制决定了以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即再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分配关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但不会降低土地问题的重要性,相反,土地已成为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世界性重大问题。其次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所有经济改革必须坚持的政治前提,而土地的国家所有无疑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并没有自身独立的特殊利益,它的利益存在于众多的个体之间,国家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最终还是为了维护私人利益的有效实现。

二、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特殊性

与其他类型的所有权制度相比,国家所有权无论在其权利内容还是在其权利行使方面都有相当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来源于国家身份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则来源于国有财产内容的特殊性。国家所有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所有权在取得方式上具有特殊性

由于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兼具有所有者和主权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国有财产的取得除使用传统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方式外,还可使用以下方式:(1)国家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国家可凭借其手中的公共权力,不顾原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征税、国有化、征收、没收等强制手段将公民个人或集体的财产收归国有。但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取得所有权,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只有在因维护社会公益所必要的情况下,方可采取此种手段,而且,对于因此受到损失的公民,还须给予一定的补偿。(2)国家可以依法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白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3)国家可以依法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死亡之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

(二)国家所有权在行使方式与实现方式上具有特殊性

国家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具有虚位性,二是作为国家所有权运作对象的客体内容在类别上具有复杂性、数量上具有庞大性。与此相适应,作为数以亿计的国有财产的主体,国家无法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而只能通过创办企业或其他的委托形式使国有财产得到具体运用。换言之,由于国家的虚位性,国家所有权是通过代表国家的下级法人组织的占有来行使的,从而存在着国有财产代理上的双重性,即一方面企业或非企业组织代表国家占有使用财产,另一方面又由该组织的管理层代表该组织作具体的使用,而国家本身一般不直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因此可以说,国家的虚位性既决定了国有财产使用方式的特殊性,同时亦有助于在公有制条件下避免出现行政权力对经济的不当干预。

国家实现所有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以满足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我国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当前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制形式)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家的利益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的意志决定了社会的发展方向。因此整个社会的生产目的也首先在国家所有制中得到最充分体现。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才由此决定了国家既要充分发挥作为商品生产者的积极性以便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和利润,同时又不放松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和调节,使企业生产不致偏离社会主义轨道,从而保证广大劳动者的需要得以满足。

国家权利的无限性,决定了国家实现其所有权方式的多样性。国家除了要通过授权给企业以一定的权利之外,通常还要对企业行为施加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通过宏观管理的方式加以实现的。国家进行宏观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制定国有财产的共同使用规则、协调和监督企业的活动等等。国家为了规划企业的活动,使其按国家所要求的方式使用国有财产,通常是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国有财产的使用方式做出不同的限定,赋予经营不同类型的企业以不同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是对企业活动进行监督。国家实施监督的形式和手段多种多样,监督领域也已涉及企业活动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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