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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时间:2017-09-06 09:50:1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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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汽车(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行政事项名称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

(一)子项名称

汽车(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审批

(二)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

进出口企业

三、法律依据

《汽车(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审批依据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设定。具体规定如下:

《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第二款规定:“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四、受理机构

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3、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4、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相关国际认证。

5、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相关国际认证。

6、所有产品类别的生产企业须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符合申请人条件的生产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分类,授权一定数量的出口经营企业(含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出口本企业的产品;双方须在授权约定中对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分类标准如下:

1、汽车生产企业。

一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7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0个;且年出口(2011年出口量或以2012年上半年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下同)达到10000辆的乘用车、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

二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5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10个;且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5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3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5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

四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1家):不满足第一、二、三类企业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

2、摩托车(含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一类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10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0辆的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辆的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二类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辆的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3个,且年出口达到5000辆的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不满足第一、二类企业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对于同时生产多种汽车或摩托车车型的企业,以其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最多的汽车或摩托车车型为参照标准,确定其所属企业分类。

(三)有如下情形的,视情给予通报、警告或不予批准:

1、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的。

2、其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3、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明的。

4、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的。

5、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不得授权或自营出口。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符合申领汽车/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2、海关报关单

3、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总体建设及变动情况

4、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证明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申请材料样本可参照《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接收地址由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规定。

2、信函接收:接收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由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规定。

3、电子邮箱:暂不使用电子邮件方式。

(二)办公时间: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十、办理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于每年9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注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对企业材料进行初核并征求当地海关意见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见商产发〔2012〕318号)于9月30日前报至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三)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每年10月公示下一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并于12月正式发布。

(四)名单发布后,企业向注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申领下一年度汽车(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0天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初核、公示等不计入时限。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汽车(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审批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

商务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印发公告,发布《符合申请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及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下一日历年度内有效。

十四、告知方式

《符合申请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及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自每年12月15日起,在商务部网站公布。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汽车(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平等权利,商务部、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不得歧视。

2、按照规定,有要求商务部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汽车(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审批的权利。

3、按照规定,有要求商务部、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公布结果中不公开商业秘密的权利。

4、按照规定,对商务部、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汽车(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审批中实施的违法、不当行为,有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

5、按照规定,对于商务部依法作出的不予出口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依法应知悉理由,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据对外贸易法、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规定,在申请汽车(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前,申请人有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义务。

2、按照规定,申请人有准确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义务。

3、按照规定,申请人有协助配合商务部、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取得汽车(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审批所必需的文件资料的义务。

4、按照规定,申请人有协助配合商务部、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调查的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相关事项可通过电话或传真进行咨询。

(一)电话:由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规定。

(二)传真:由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规定。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二号。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王府井站下车,地铁5号线东单站下车;公交41路、59路、99路、120路、126路、127路、420路东单站下车,或者公交1路、52路、99路东单路口站下车。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机电出口处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198784。

(二)电子邮件投诉:暂不使用电子邮件方式。

(三)信函投诉: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机电出口处,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100731。

十九、公开查询

每年10月下旬和12月15日,分别在商务部外贸司子站公示下年度符合申请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及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布下年度《符合申请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及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人均可在线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查询汽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审批结果。网址:

商务部外贸司子站:wms.mofcom.gov.cn

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

结果查询网站:http://licenceapp.ec.com.cn/ielic/ielic.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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