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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学校以及教师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时间:2018-10-29 09:42:19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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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学校以及教师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未成年人跟成人一样,同样享有隐私权、肖像权等,但是好多都特别容易被忽略,那么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常见的学校以及教师的侵权行为有哪些呢?

《教育法》第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和第4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等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校园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常见的学校以及教师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1.学校提供的宿舍、操场等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等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学校的安全制度不健全,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提供的药品、食物、饮用水等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宜从事的体育运动、劳动或其他活动,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

2.学校强行让学生订刊物,购买学校指定的学习、生活用品,强行让学生购买所谓“献爱心”贺年卡片;强行让学生乘坐指定车辆,到指定食堂就餐,到指定商场购物;教师以学生上课做小动作为由没收扣押学生自用书籍、玩具,以“少儿不宜”为由没收学生手机、游戏机等;学校规定“学生车辆在校内丢失责任一律自负”,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权、自主选择权。

3.教师怀疑学生偷盗财物或考试作弊,让学生当众打开书包展示物品、相互或自我搜身,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名誉权;学校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私摄学生生活肖像,用来做招生广告,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肖像权;学校将学生的投稿修改后,以学校名义发表,并参加评比活动,因此领取奖金,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著作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作品获利权)和荣誉权。

4.教师擅自打开学生私人信件;学校按成绩高低顺序排列,张榜公布学生学习成绩;语文教师怀着“奇文共欣赏”的心态,“演说”学生写得不好的作文,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5.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殊疾病,不宜参加一些教学活动,学校没有安排妥当;对于突发急病的学生,学校不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不及时送医院抢救治疗,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获得照顾权。

6.学校找理由对有残疾、长相不好的学生不录取;歧视、刁难犯过过错的学生;把成绩差的学生座位安排在“后”、“边”、“角”,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平等权。

7.学校不允许少数民族学生做弥撒、祈祷、佩十字架,要求学生放弃“装神弄鬼”的信仰,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8.学校规定学生有意见必须先向老师反映,不可以避开学校越级上访,更不能把问题反映给社会媒体;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决定学生不能申辩,认定申辩就是不服管教;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后,学校不让学生提起法律诉讼,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诉讼权。

9.学校收取各种代办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不让学生知道;学校举行体检和测试,不告诉学生结果,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知情权。

10.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任意延长学生的学习时间,利用节假日时间补课,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休息权。

以上便是为大家总结的有关常见的学校以及教师的10种侵权行为,希望各位同学在受到侵权行为的时候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学校也应该加强管理,让每一位同学得到自己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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