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据此,肖像、照片(日常自拍照片)如经匿名化处理,不应认定为“个人信息”。
② 在(2021)沪02刑终1055号案、(2021)鲁0982刑初650号案中,被告人均因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而被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见,只有自然人肖像与其姓名的结合方可认定为“个人信息”。
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为“连续犯”。如果甲出售多条公民个人信息给乙,乙用于犯罪,对甲的追诉期限从其出售最后一条公民个人信息之日起计算,与乙的行为终止与否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