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从您介绍的基本情况来看,甲的行为不宜认定构成犯罪。
② 事发当时,虽甲的行为发生于公共交通路段,但甲的行车速度较慢,且其行为仅局限于别停货车,不可能给不特定的第三人造成损害,亦无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前述行为模式不宜评价为“危险方法”,相关行为亦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③ 建议据此展开辩护,争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④ 因未阅读本案卷宗,对本案案情了解有限,故前述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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