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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 | 2019-04-19 14:05:05

定制品牌产品包装上写定制方的生产地址…

定制品牌产品包装上写的是定制方的生产地址,标签写的也是自己的资质凭证和印章,但定制商有生产资质,实际生产是别人厂家,这种情况违法吗?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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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位律师解答

    • 答谢
      贴牌生产很正常,但已经行政违法,应当标明实际生产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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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07:18
  • 南晓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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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违法 没有如实写明生产者,会受到罚款或者停业整顿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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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07:47
  • 王宝珊

    律师

    投诉
    ¥7.5
    • 你好,如果和定制方达成合作关系的话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定制方不知情而被贴牌销售,该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以及民事侵权需要承担行政处罚以及民事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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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08:15
  • 高润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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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该回复2019-04-19 15:12:36被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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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09:06
  • 张蓉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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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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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10:12
    • 张蓉 服务方:
      该回复2019-04-19 14:18:53被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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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17:40
  • 刘晓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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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所说的这种现象叫做代工,也很常见。将别人生产的产品贴上自己的标牌进行销售,实际上是违法的,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行为。当然如果标明实际的生产厂家的话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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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10:27
  • 李新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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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行为违法,会受到罚款或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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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10:58
    • 李新宇 服务方:
      具体可以详细咨询,我是李律师15830137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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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11:18
  • 孔繁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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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该回复2019-04-19 14:42:28被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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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11:44
    • 孔繁越 服务方:
      该回复2019-04-19 14:42:33被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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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13:07
  • 霍朋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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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这种情况是违法的,产品外包装需要注明生产者的详细信息,这样有利于消费者根据产品质量法追究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如果没有注明,会受到工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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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19-04-19 14:14:04
    • 答谢
      你好,这种情况违法的会受到罚款或者是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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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19-04-19 14:20:53
  • 钱金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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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系违法行为,可能会被工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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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21:36
  • 郑志燕

    律师

    投诉
    • 答谢
      该回复2019-04-19 16:08:34被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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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22:17
  • 李欢欢

    律师

    投诉
    • 答谢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仅会受到工商部门、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还可能消费者的起诉被迫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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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23:49
    • 答谢
      该回复2019-04-19 16:24:39被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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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28:47
  • 贾志红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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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该回复2019-04-19 14:40:16被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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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33:59
    • 答谢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三、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 四、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备案情况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及时服踪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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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34:40
  • 汪险峰

    律师

    投诉
    • 答谢
      需要法律指导解答解决可加电话微信flzxs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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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14:40:35
  • 鞠晓亮

    律师

    投诉
    • 答谢
      已经构成违法,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展开
      收起
      2019-04-19 17: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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