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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上火,喝什么?”有人说是加多宝,有人说是王老吉,其实不管喝什么都是凉茶,它们的包装相似,甚至味道都没什么区别。
加多宝王老吉“红罐之争”今在最高法开庭
今天上午,最高法将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
众所周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曾有着多年的合作关系。广药集团在注册王老吉商标之后,于1995年将商标租给加多宝公司使用。次年,加多宝公司传承王泽邦清朝道光年间祖传配方,首创并推出第一罐红罐凉茶。而伴随着红罐凉茶在市场上的大获成功,曾经的合作伙伴开始分道扬镳。
为收回“王老吉”品牌的经营权,广药集团随后与加多宝之间打了数起官司。2012年7月,广药集团最终通过诉讼收回了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不过他们的诉讼之战并未就此止步,此后几年中,双方围绕包装和广告宣传语等官司不断。
2012年7月6日,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相同案由,于同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述两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并予以受理。
2013年5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这也是继商标权之争后,加多宝与广药迎来的又一场事关双方发展转折点的激战。
2014年12月19日,广东高院就加多宝与广药的“红罐之争”作出一审判决:加多宝构成侵权,向广药集团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同时停止使用、生产、销售所有红罐凉茶包装的产品。
加多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就两案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也因加多宝的上诉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来源于中国新闻网)
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很多人都无法区分加多宝与王老吉,因为它们简直就是双胞胎,可是在利益面前这“亲兄弟”也要明算账,王老吉以加多宝侵权为由诉诸于法院,甚至是一审再审,那到底是加多宝侵犯了王老吉的商标权呢,还是王老吉侵犯了加多宝的商标权呢?判断侵权与否只能从具体的侵权行为来说,其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另外根据相应的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还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红罐的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确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而且它们的包装也的确误导了公众,让公众对其“傻傻分不清楚”,可是到底是谁侵犯了谁的权利我们只能说都有可能,公众只能静待最高法的判决了。
对于此案,有业内人士分析说:红罐包装装潢案已经不是简单的一个案子,不是凉茶的问题,甚至不是一个行业的问题,它标志着中国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意义非常重大。对于这个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纠纷诉讼案,届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做出什么判决,各界关注。
加多宝因为冠名“中国好声音”而声名鹊起,更因此成为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不过它也逃不过“人红是非多”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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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王老吉“红罐之争”今在最高法开庭 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怕上火,喝什么?”有人说是加多宝,有人说是王老吉,其实不管喝什么都是凉茶,它们的包装相似,甚至味道都没什么区别。
加多宝王老吉“红罐之争”今在最高法开庭
今天上午,最高法将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
众所周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曾有着多年的合作关系。广药集团在注册王老吉商标之后,于1995年将商标租给加多宝公司使用。次年,加多宝公司传承王泽邦清朝道光年间祖传配方,首创并推出第一罐红罐凉茶。而伴随着红罐凉茶在市场上的大获成功,曾经的合作伙伴开始分道扬镳。
为收回“王老吉”品牌的经营权,广药集团随后与加多宝之间打了数起官司。2012年7月,广药集团最终通过诉讼收回了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不过他们的诉讼之战并未就此止步,此后几年中,双方围绕包装和广告宣传语等官司不断。
2012年7月6日,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相同案由,于同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述两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并予以受理。
2013年5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这也是继商标权之争后,加多宝与广药迎来的又一场事关双方发展转折点的激战。
2014年12月19日,广东高院就加多宝与广药的“红罐之争”作出一审判决:加多宝构成侵权,向广药集团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同时停止使用、生产、销售所有红罐凉茶包装的产品。
加多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就两案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也因加多宝的上诉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来源于中国新闻网)
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很多人都无法区分加多宝与王老吉,因为它们简直就是双胞胎,可是在利益面前这“亲兄弟”也要明算账,王老吉以加多宝侵权为由诉诸于法院,甚至是一审再审,那到底是加多宝侵犯了王老吉的商标权呢,还是王老吉侵犯了加多宝的商标权呢?判断侵权与否只能从具体的侵权行为来说,其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另外根据相应的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还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红罐的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确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而且它们的包装也的确误导了公众,让公众对其“傻傻分不清楚”,可是到底是谁侵犯了谁的权利我们只能说都有可能,公众只能静待最高法的判决了。
对于此案,有业内人士分析说:红罐包装装潢案已经不是简单的一个案子,不是凉茶的问题,甚至不是一个行业的问题,它标志着中国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意义非常重大。对于这个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纠纷诉讼案,届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做出什么判决,各界关注。
加多宝因为冠名“中国好声音”而声名鹊起,更因此成为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不过它也逃不过“人红是非多”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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