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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6月下旬以来的大跌后,多数上市公司市值严重缩水。进入7月,嗅觉灵敏的各路资本“大鳄”开始低位扫货。不少机构通过大肆举牌或者定增方式“围猎”上市公司。半个月时间,在举牌者中,中科招商已浮盈近3.25亿元,刘益谦浮盈近5.3亿元。
A股遭遇“举牌潮”:一个月超20家公司被举牌
6月下旬以及7月上旬的A股市场可谓风云变幻。在市场止跌回稳之际,资本大鳄们开始通过大肆举牌或者定增方式“围猎”上市公司。经历了此前的急速下跌,不少个股股价遭到腰斩乃至更多,这也使得其投资价值开始凸显出来。公司举牌往往发生在股市由熊转牛阶段,行为也一般被市场解读为积极信号。统计数据显示,最近一个月时间,已经有超过20家上市公司被举牌,举牌的“野蛮人”包括PE巨头中科招商、“资本大鳄”刘益谦、前海人寿等。数据显示,7月6日至7月23日,短短半个多月时间,中科招商已浮盈近3.6亿元,刘益谦浮盈近5.3亿元。
在股市的运行规律上,举牌往往会发生在股市由熊转牛阶段,增持行为也一般被市场解读为积极信号。2014年的两次举牌潮分别是:5月份的以生命人寿举牌金地集团、农产品为代表;安邦在2014年年底举牌民生银行、金融街为代表,大盘随后都走出了主升加速行情。
而这一次,资本大鳄刘益谦打响了举牌潮“第一枪”,紧随其后的是PE巨头中科招商。截至7月23日,中科招商共举牌11家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均超5%),耗资约10.4亿元。
对于逆势举牌,中科招商在其公布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表示,认可并看好被举牌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模式及未来发展前景,希望通过此次股权增持,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获取上市公司股权增值带来的收益。(新京报)
举牌收购不仅披露义务要受罚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止机构大户操纵股价,《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业内称之为“举牌”。如果举牌过程中,收购人不履行披露义务,就可能转变为一种恶意收购行为,很有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有严格的规定。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除《证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6条也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虽然,这次股市动荡引起的举牌潮对股价回升发挥了一个比较正面、积极的作用。但是散户、中小投资者还是要尽量顺势而为,不可盲目追涨。毕竟,机构投资者属于先知先觉的机构,他们掌握了很多散户接触不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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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超20家公司被举牌 举牌收购人应尽信息披露义务
在经历了6月下旬以来的大跌后,多数上市公司市值严重缩水。进入7月,嗅觉灵敏的各路资本“大鳄”开始低位扫货。不少机构通过大肆举牌或者定增方式“围猎”上市公司。半个月时间,在举牌者中,中科招商已浮盈近3.25亿元,刘益谦浮盈近5.3亿元。
A股遭遇“举牌潮”:一个月超20家公司被举牌
6月下旬以及7月上旬的A股市场可谓风云变幻。在市场止跌回稳之际,资本大鳄们开始通过大肆举牌或者定增方式“围猎”上市公司。经历了此前的急速下跌,不少个股股价遭到腰斩乃至更多,这也使得其投资价值开始凸显出来。公司举牌往往发生在股市由熊转牛阶段,行为也一般被市场解读为积极信号。统计数据显示,最近一个月时间,已经有超过20家上市公司被举牌,举牌的“野蛮人”包括PE巨头中科招商、“资本大鳄”刘益谦、前海人寿等。数据显示,7月6日至7月23日,短短半个多月时间,中科招商已浮盈近3.6亿元,刘益谦浮盈近5.3亿元。
在股市的运行规律上,举牌往往会发生在股市由熊转牛阶段,增持行为也一般被市场解读为积极信号。2014年的两次举牌潮分别是:5月份的以生命人寿举牌金地集团、农产品为代表;安邦在2014年年底举牌民生银行、金融街为代表,大盘随后都走出了主升加速行情。
而这一次,资本大鳄刘益谦打响了举牌潮“第一枪”,紧随其后的是PE巨头中科招商。截至7月23日,中科招商共举牌11家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均超5%),耗资约10.4亿元。
对于逆势举牌,中科招商在其公布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表示,认可并看好被举牌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模式及未来发展前景,希望通过此次股权增持,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获取上市公司股权增值带来的收益。(新京报)
举牌收购不仅披露义务要受罚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止机构大户操纵股价,《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业内称之为“举牌”。如果举牌过程中,收购人不履行披露义务,就可能转变为一种恶意收购行为,很有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有严格的规定。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除《证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6条也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虽然,这次股市动荡引起的举牌潮对股价回升发挥了一个比较正面、积极的作用。但是散户、中小投资者还是要尽量顺势而为,不可盲目追涨。毕竟,机构投资者属于先知先觉的机构,他们掌握了很多散户接触不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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