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拳出击违规减持 大股东减持应遵守规定

股东 2015-07-29 14:39:00
证监会重拳出击违规减持 大股东减持应遵守规定

继证监会7月8日发文禁止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半年内在二级市场减持股票后,近期陆续有一批违规减持的上市公司股东遭立案调查。据上证报记者统计,截至昨晚,7月份已有至少20家公司的大股东(或重要股东)因违规减持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今年以来,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违规减持遭调查的公司总数约21家,7月份占比达95%。

 

证监会重拳出击违规减持

 

牛市诱发“过激”减持,证监会加大查处力度。

 

在应对前期非理性下跌,上市公司股东纷纷出手增持之际,大股东违规减持触发证监会监管“重拳”。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4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上半年证监会加大了对大股东违规减持案件的查处力度。为了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半年证监会查处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未披露、违反承诺减持、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近50起。下一步证监会将保持查处力度,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截至昨晚发稿,7月份已有蓝英装备、涪陵榨菜、金运激光、新筑股份、雏鹰农牧、湖北金环、金力泰、美盈森、摩恩电气、南风股份、兰太实业、松芝股份、阳谷华泰、科泰电源、津劝业、欣旺达等20家公司的第一或第二大股东因违规减持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中,绝大部分违规都是超比例减持,即在6个月内减持比例超过5%时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及在披露窗口期停止继续减持。也有一些是“乌龙指”,即在大手笔减持过程中出现反向交易,导致短线交易。

 

上证报记者注意到,股东超比例减持的高发时间,集中在今年6月初之前的牛市行情期。例如,湖北金环第二大股东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化纤开发”)在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以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湖北金环5.32%股权,在卖出湖北金环达到5%时,未能及时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金力泰大股东及实控人吴国政于2015年5月14日-5月15日大宗交易减持公司2.30%股权,使累计减持比例达到6.88%,但在减持达到5%时未披露并暂停继续减持;松芝股份控股股东陈福成于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2388.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1%,同样构成超比例减持。

 

此外,有的公司股东超比例减持,系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存在出入。美盈森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及持股5%以上股东王治军分别自2014年2月17日至2015年1月22日、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均达到5%。起初,二人坚称双方虽为兄弟关系但是并非一致行动人,此后二人意识到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存在误解,双方实属一致行动关系,故合并减持比例构成违规。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股东因“兴奋过度”,忽视规则造成超比例减持之外,有的股东违规减持则是“形势所迫”。最典型的当属津劝业,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中商联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商联”)违规减持是因股权质押引发的平仓危机。(中国证券网)

 

大股东减持应遵守的规定

 

(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股东减持会影响股票的价格,甚至会动荡整个股市,所以必须要严格按照各项法律规定去操作,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虽然近期的股市状态一直不佳,但相信在国家队不懈努力的救市下,股票市场定能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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