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或将废除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罪名 2015-08-24 09:43:00
嫖宿幼女罪或将废除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起在北京举行。根据议程,会议将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资产评估法草案等,并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等。另,据早前报道,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九),有消息称此次审议“嫖宿幼女罪”有可能被废除。

 

嫖宿幼女罪或将废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委员长会议17日上午举行。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4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资产评估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设立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协议》的议案。

 

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还有: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若干重要问题专题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有关任免案等。

 

据媒体报道,此次刑法修改,一审稿和二审稿都没有涉及到“嫖宿幼女罪”。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学界人士纷纷发声: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同罪不同罚。按照现行刑法,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责仅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北京青年报报道称,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那么,作为幼女,其缺乏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知,心理与身体均不成熟。从法律范畴内而言,对于未成年儿童,在身心健康方面都给予侧重保护。嫖宿幼女罪则悖逆法律本义和内涵,行为人性侵幼女,可以趋向于较轻的罪名,嫖宿幼女罪无疑为行为人逃避法律严惩提供了机会。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近7年。自2008年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媒体曝光以来,“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就一直活跃在舆论场上。仅从媒体表达而言,“废除论”占了绝对优势。舆论热议也在立法领域产生了共振。2008年以来,每年全国两会上的焦点议题中,都少不了“嫖宿幼女罪”。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九)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和现任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的前监察部部长马馼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处。(中新网)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即可;后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需要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也就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前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嫖宿幼女罪。

 

2、主观方面不同。前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淫;后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

 

3、行为方式不同。前行为方式表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时,即使给了幼女一些财物,也不影响其奸淫幼女的性质;后行为的方式则为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即该性交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淫幼女钱财为前提。后来,男性即使没有按承诺付给幼女钱财,对之也不能以奸淫幼女论。

 

4、行为地点往往不同。奸淫幼女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地方,具有隐秘性;后行为的地点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

 

5、行为对象不同。前行为的对象为非卖淫幼女;后行为的对象则为卖淫幼女。卖淫幼女,是通过自己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趋动性。

 

6、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及道德风尚。行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图,在幼女不同意卖淫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即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则同时触犯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7、在刑罚上,强奸罪要比嫖宿幼女罪重。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虽有一定区别,但它们也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并且一些罪犯会利用两罪的相似之处,为自己狡辩以谋求从轻处罚,这严重违反了法治中国的精神。当然,对于嫖宿幼女罪的最终去留,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会作出最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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