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挺起腰杆,安全方有保障

法律博客 2015-09-02 11:26:00
执法挺起腰杆,安全方有保障

进入“安全生产月”以来,连续发生的数起重大安全事故,引起全社会的震惊和关注。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发言人黄毅在接受央视专访时,谈到安全执法的困境,称事故背后多有腐败,并透露国务院近期部署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将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确保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每起安全事故都是一出悲剧,但更大的社会悲剧莫过于同类型的事故反复发生。任何个案悲剧,如果藏纳背后的普遍性病灶没有被发掘出来,其教训就不可能被后人真正吸取,悲剧重复发生的逻辑根由就难以被彻底铲除。例如大连石化,在2010年7月16日发生爆炸事故之后,为何还一而再、再而三不断刷新事故发生的记录?对于一年三烧、四年六烧这样的神奇现象,我们不禁要追问:每一次事故过后的责任判定与追究是否到位?为什么这一次需要挂牌督办?事故查处过程中究竟遇到了哪些阻力?

 

彻查也罢,零容忍也罢,指向的都是安全执法的监管力度。法治社会,生产安全既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也是政府执法的重要目标。这种安全不仅来自生产企业的诚信以及制度的可预期性,归根结底更源于政府强有力的执法保障。在确保生产安全的环环相扣的链条里,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都必须建立在严格的执法监管之上,执法者稍有懈怠便可能给企业造成有空子可钻的错误认识,最终埋伏下极大的危险空间。这决定了安全执法的艰巨性,说明执法的严格与否关系到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心理预期:一次追责不严的执法,往往会产生“污染水源”一样的不良示范效果。

 

遗憾的是,我们常见的安全事故多属责任事故,意味着安全生产立法所确立的种种责任机制,并未扎根于生产全过程,其原因很大程度上与执法不严有关。执法的力量直接源于人们的违法行为不断受到责任追究,法律重复发挥其约束力,如此方能使安全生产成为习惯。如果不能在执法中将立法设定的责任严格落实到位,甚至容忍人情腐败因素渗入执法过程,使得责任追究只是一种“选择性执法”,那么在安全治理中突出的便是“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造就的也必然是“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即便辅助以暗查暗访,也很难从普遍意义上坚守住公共安全的堤坝。

 

重塑执法的威信,重点就是要破除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障碍。事故发生后,无论是涉案企事业还是执法机关,公开表态都信誓旦旦,而具体的责任板子如何打、打到什么程度,则忌讳莫深,其中的猫腻不难揣摩。暗查中发现的一起已被查处的事故中,28位被移送司法机关的责任人只有一人入监执行,足以引起警戒。如果不能有效排除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的干扰,每一次彻查的结果随着舆论关注力的减弱,势必变得捉摸不定。责任追究下的“网开一面”,最终将削弱安全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生产安全的保障便形同缘木求鱼。

 

堵住责任追究的漏洞,关键又在于对执法监管主体实施责任捆绑。无论是避免执法松懈还是防范执法徇私,都离不开执法主体自身挺直腰杆。例如在中储粮大火事故中,整个国家级储备粮库只有一个消防水池和一个给消防车加水的设备,火势最大的粮囤群周围竟然连一处有效的消防设施都没有。这样的设施标准是否合法?执法监管部门为何没有查处纠治?背后有没有执法监察失职的地方?仔细分析每一起安全事故原因,都不难找到执法失渎职的踪迹。但是在责任追究上,对这部分主体的问责要么立法上原本就“轻轻举起”,要么在执行中再度“轻轻落下”,对失职者的惩治多因缺乏跟踪监督而无果而终。

 

因此,法治社会还需依靠法治的手段保障公共安全。只有从频发的各种安全事故中发掘出执法失守的普遍性规律,切断暗藏在安全执法中的种种羁绊,以环环相扣的责任制实现执法“有责必究”的常态化,才能在追问悲剧中避免悲剧。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