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版1号店折腾开局 员工离职是否可想走就走

超级吃货 2015-09-28 12:46:00
沃尔玛版1号店折腾开局 员工离职是否可想走就走

前一段时间沃尔玛集团宣布,已全资掌控了1号店在中国的电子商务业务,如今完全进入“沃尔玛时代”的1号店开启了“折腾”模式,这一模式下很多员工都在排队离职,他们或去阿里巴巴,或去天猫,或者去京东,但他们“走”的是不是那么顺利呢?

 

沃尔玛版1号店折腾开局 大量中层员工排队离职

 

昨日从多位1号店离职员工处获悉,大量员工离职的情况正在1号店内部发生,与之前的高管离职不同,此次离职的多是中层以下的经理或者主管。在业内人士看来,电商行业趋于稳定,人才流动性也不再像三四年前那么强烈,被挖走的可能性不大。

 

“沃尔玛认为1号店人员冗沉,想要精减,不过还没等到裁员的时候,大家都走了。”一位刚刚从1号店离职创业的人士向记者透露,“现在1号店是排队离职。”据他介绍,人力、1号商城、团购、3C等多个部门都有员工离开。“好多高管和中层都走了,原来的项目执行不下去,也只好离职。”谈及离职原因,有前1号店员工称,“并没有被迫离职,但工作环境已经和以前不一样,而且很多猎头在挖人,工资至少加三成,有的翻倍,只有加钱才能留住人。老板都离职了,讲企业文化没人听”。据透露,阿里巴巴、京东、本来生活、微店,甚至传统超市也成为1号店离职员工的去向。

 

上海万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CEO鲁振旺表示,1号店的员工还是相对受欢迎的,在长三角一带,一般流向苏宁、阿里或者携程等等;天猫正在推广天猫超市,有可能会挖一些人。不过,整体电商行业人才流动相对稳定和充足,在挖人上薪资也更冷静,不会出现前几年动辄翻倍的情况。不过,据记者了解,1号店某黄姓副总裁在离职后去了永辉超市。在鲁振旺看来,虽然都属于商超品类,但电商和传统超市在运营规则和环境上完全不一样,而且薪资也差很多,“1号店总体待遇还是很好的,总监一般达到60万-80万元/年,这个数字在传统超市很少实现”。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1号店创始人于刚离开的消息数次传出,虽然每次都被否定,但不可忽视的是,1号店高层已经开始动荡,随着消息慢慢确凿,离职员工也已经从高层向中层蔓延。在上述离职员工看来,离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发展得让人迷茫。“1号店虽然也做了其他品类,但主要的商超品类只能增加成本,流量没有办法货币化,一直在赔钱。亏损比例不会随着规模增大而降低。”在该离职人员看来,沃尔玛全资控股后,业务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引流的资金也变少了,“1号店的最终价值在于教育了市场”。

 

鲁振旺对此表示认可,“商超品类毛利低,重量大,分拣配送的成本较高,单做商超品类无法止损。电商烧流量其实是烧用户,如果商超品类亏钱,可以在其他品类摊薄成本也是可以的,1号店后来想要培养的生鲜、服装、3C这些也没有很好的承担这个功能”。在他看来,商超品类可以作为增加消费黏性的拓展品类,比如主打家电的苏宁做超市,天猫来做超市,而现在,上述两者正在受益1号店前期步履维艰拓展下来的商超B2C消费市场。(北京商报)

 

员工离职是否可想走就走

 

员工离职也分为擅自离职与违约离职,当然还有一种就是自己主动离职并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说员工离职不是说想走就能走的,必须按照手续办理,如若擅自离职或违约离职,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员工擅自离职需承担的责任

 

所谓“擅自离职”,是指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定或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在未经单位批准或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所在单位的行为。

 

(一)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动离职处理。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员工违约离职是否需赔偿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系执行法定义务,加之劳动者经培训后通过劳动已为单位创造了一定价值,因此,培训费用的赔偿应当依据培训费的总额及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的时间来合理确定数额。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用人单位既得利益的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

 

1号店与沃尔玛之间存在很大的博弈与分歧,毕竟沃尔玛需有业绩体现,而1号店却在烧钱扩张市场,双方经营理念明显相悖。如今已被沃尔玛全资控制的1号店或许也不得不与沃尔玛“随波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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