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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出质的专利权,在发生专利纠纷时,经当事人申请,并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仍可以对已经出质的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已经保全的出质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进行专利质押可以充分保障质押权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说,专利质押可以促进和改善自主创新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如何办理专利质押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局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全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用以出质的专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权必须有效。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4)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专利质押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同一专利权设有多个质权,应依先后顺序受偿。一般质物在先顺序质权人实现质权以后,后顺序质权人仅就出卖质物后的价金之余额取得物上代位权,从而优先受偿,依此类推下去。但是,如果是实现专利权质权,专利权为实施许可权,则可就专利权之实施许可继续担保后顺序质权人。这也是专利权可重复利用之特征的体现。
第二,流质契约的禁止。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对债务人或出质人的保护,《暂行办法》第8条第8款也明令禁止,这实际上是对在担保物权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出质人的一种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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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质押的办理程序以及办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出质的专利权,在发生专利纠纷时,经当事人申请,并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仍可以对已经出质的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已经保全的出质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进行专利质押可以充分保障质押权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说,专利质押可以促进和改善自主创新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如何办理专利质押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局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全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用以出质的专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权必须有效。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4)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专利质押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同一专利权设有多个质权,应依先后顺序受偿。一般质物在先顺序质权人实现质权以后,后顺序质权人仅就出卖质物后的价金之余额取得物上代位权,从而优先受偿,依此类推下去。但是,如果是实现专利权质权,专利权为实施许可权,则可就专利权之实施许可继续担保后顺序质权人。这也是专利权可重复利用之特征的体现。
第二,流质契约的禁止。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对债务人或出质人的保护,《暂行办法》第8条第8款也明令禁止,这实际上是对在担保物权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出质人的一种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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