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要求坚决杜绝年底前不收案 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等结案 2015-10-12 10:52:00
最高法要求坚决杜绝年底前不收案 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杜绝年底前不收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用好简易、速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最高法要求坚决杜绝年底前不收案

 

今年以来,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特别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和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实施等多重因素影响,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大幅上升。截至9月30日,全国法院新收案件1200余万件,同比上升18.42%。同时,未结案件数逐月累积。

 

面对十分繁重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和加剧的办案压力,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科学研判当前审判执行工作态势,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清理积案工作计划,进一步确保完成全年办案任务。要根据各种案件类型的增长变化,加强人员和案件的调配,将有限的审判资源配置到办案压力大的岗位。

  

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坚决杜绝年底前关门不收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要切实发挥信息技术优势,运用网上办案等手段,强化审限管控,加速案件流转,提升办案效率,运用智能化支持和大数据分析,为一线法官办案提供服务,最大限度地减轻其事务性工作负担。

  

过去,在法院系统的案件审判绩效考核评估体系中,结案率是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影响着法院的最终排名。受此因素影响,不少法院采取年底不收案或限制收案等措施。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发布要求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4月中旬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亦进一步明确: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指出,要切实减少办案以外的会议、调研、出差、培训等工作,确保一线办案法官集中时间和精力投入办案工作。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用足用好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办案压力。要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引导人民群众更多选择非诉讼渠道解决矛盾纠纷。要高度重视诉前和诉中调解工作,积极利用已建立的各种联动调解机制,力争将更多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化解在诉前。要在公正高效审判执行案件的同时,力争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综合管理、组织人事、信息技术、后勤保障等部门要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切实增强服务、保障审判业务部门和一线办案人员的意识,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回应需求,努力提供更高效率、更高水平的服务保障。(北京青年报)

 

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按照诉讼法相关规定,用足用好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办案压力,说到底还是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早在十七大,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了“进一步优化法院职权配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一轮改革目标,对司法职权资源的配置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最高法立案庭副庭长甘雯曾表示:“要繁简反流,简易案件简易审理,复杂案件谁来办,要非常专业的法官来办,这就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其中的目的,就是进一步强化法官的专业化,提升法官的专业能力。就是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但是,如何实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方民曾经专门论述过这一问题。

 

一、统筹内部机构设置,逐步建立以合议庭为主的办案组织模式。

 

法院是审判机关,办案是基本职责,法院的内设机构应当突出司法机关的性质,符合司法工作的规律。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就必须对法院的内设机构进行改革。一是要精简综合部门的设置。二是优化审判业务部门的设置。三是逐步建立以合议庭为主的办案组织模式。在条件成熟时通过修改法律,改变现在审判庭的设置,在一个法院设置若干个合议庭,在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各类案件审理工作。

 

二、统筹人力资源利用,把更多的审判力量用在办案上。

 

确保法官主要精力用于办案。要通过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和有效利用,明确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辅助、服务办案的作用,使法官专心致志从事案件审理。要扩大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和数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三、统筹结案方式适用,努力提高办案的效率。

 

结案方式的选择决定着司法资源的投入和使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针对不同的案件而设立,普通程序更强调保障实体公正,简易程序更强调效率。要重视和解决因审限管理和收费问题造成的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中途转入普通程序的问题,在落实好小额诉讼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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