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登记的实务操作

变更 2015-10-15 09:05:00
公司变更登记的实务操作

公司变更登记是指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将为您具体介绍公司在变更登记实务操作中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到会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指定(委托)书》;

 

二、变更下列具体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变更名称: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二)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大会决议;(2)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3)非上市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4)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上市股份公司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确认的《协助查询确认函》(6)上市股份公司涉及国有股权变更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过户确认书。(7)公司境外上市发行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同时请企业咨询外商务部是否必须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

 

(三)减少注册资本:

 

(1)股东大会决议;(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本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亦应提交验资报告)。

 

(四)变更出资方式:

 

(1)股东大会决议;(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出资时间:股东大会决议。

 

(五)变更公司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2)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3)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创立大会决议)(4)董事会决议(5)监事会决议;(6)变更为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2)验资报告;(3)拟变更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4)董事会决议;(5)监事会决议。

 

上述公司类型互转不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上市前股东大会决议;(2)中国证监会审批文件;(3)深(上)交所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4)发行新股股份登记证明(包括上市公司股份结构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股东名册)(5)验资报告。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实收资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提交审计或评估报告)。上述公司类型发生变化涉及股东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资格证明。

 

(六)变更经营范围:

 

(1)股东大会决议;(2)增加的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七)股东转让股权:

 

(1)股权转让协议;(2)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3)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在实践,若公司的相关信息发生了变化,则应该及时的去有关部门作变更登记,否则很可能会触犯行政法律、法规,继而损害公司的最终利益,相信这并不是公司股东们愿意看到的。如果您对公司变更登记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建议您最好是及时的去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出现因信息未变更而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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