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标公司与收购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目标公司在恶意收购行为中有权获悉相关的信息;可以对其股东做出建议,表明对该收购的态度;可以对收购方的不合法行为提出抗辩,并且可以通过合法程序采取一定的反收购措施。对于目标公司来说,恶意收购的法律后果就是公司控制权的更换,这直接关系到目标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在恶意收购中的义务主要是对其股东所负有的一系列义务,目标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和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是董事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总体要求。其具体表现在于:第一,目标公司董事会获悉收购人的收购意图后,有义务及时通知股东的义务:第二,禁止阻挠行为,当真正的要约已经向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传送或目标公司董事会有理由相信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后,目标公司董事会不可在未经股东与股东大会予以批准的情况下,就公司事务采取任何行为,在效果上令该项真正的要约受到阻挠或使股东根据要约的利弊去作决定;第三,在出价结束或被宣布为无条件以前,董事不得辞职;第四、董事们应当保留独立的财务顾问以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说明出价是否公平合理,并将这种咨询意见通知股东。当收购要约结束后,目标公司董事会负有出具意见书的义务,此意见书应在公开收购股权期限届满前提出,披露方式与收购者的公告文书的披露方式相同。
公司恶意收购的法律分析及应对
恶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是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当事双方采用各种攻防策略完成收购行为,并希望取得控制性股权,成为大股东。下面我们就依据法律对公司恶意收购的行为做出分析,并讲讲该如何应对。
公司恶意收购的法律分析
1、敌意收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在恶意收购中,收购方、目标公司以及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董事均参与其中,他们虽然并非都是恶意收购的直接当事人,但是他们各有自己的利益主张,都是恶意收购的利益关系人。而恶意收购的法律制度是以平衡各方关系人之间的利益为宗旨的,通过赋予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对处于优势的当事人更多的课以义务,来对恶意收购这一经济行为予以法律规制。
(1)收购方及其权利和义务
有学者将恶意收购者称为公司袭击者(CorporateRaider),收购者一般都是经过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股票价格、股权结构、收购的成功概率作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后,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目标公司的股份,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因此,在恶意收购中,收购者处于主动的优势地位,法律对其规定了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收购者应该对其收购的目的、收购要约内容及收购的股份递增过程等事实进行披露。在此过程中,第一 应该做好提前警告系统(即持股预警披露制度)。其具体情况包括:大股东首次披露持股比例;收购人持有股份数额增减变化的披露 预警体系中关联人持股问题。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收购人往往与他人联手共同在股市买入目标公司股票,等到收购方宣布达到首次披露的持股数额时,实际上已经拥有了目标公司不止这个比例的股份, 对目标公司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各国证券法还大都规定了关联人持股的禁止性规定。中国原《证券法》的一个重大立法缺陷就是没有规定关联人持股问题,但是,在2005 年10 月27 日审议通过的重新修订的《证券法》第86 条就规定了持股预警披露制度。第二,应该做好要约披露制度。各国收购法是围绕着收购要约展开的, 因此,要约披露制度便成为公司收购行为制度的核心。上市公司恶意收购中的收购方要约披露的基本原则就是使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获悉一切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第三,收购者的消极不作为义务。根据各国证券法的立法可以看出,各国信息披露制度中都明确规定:禁止在披露过程中作不实披露,故意以虚假的、误导的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作出与自己内心意思不相一致的行为 以及禁止内部人员利用便利条件先获得信息,再利用这些尚未公开的信息为自己谋求利益,给其他股东带来实质上的不公平。
(2)目标公司及其权利和义务
由于目标公司与收购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目标公司在恶意收购行为中有权获悉相关的信息;可以对其股东做出建议,表明对该收购的态度;可以对收购方的不合法行为提出抗辩,并且可以通过合法程序采取一定的反收购措施。对于目标公司来说,恶意收购的法律后果就是公司控制权的更换,这直接关系到目标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在恶意收购中的义务主要是对其股东所负有的一系列义务,目标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和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是董事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总体要求。其具体表现在于:第一,目标公司董事会获悉收购人的收购意图后,有义务及时通知股东的义务:第二,禁止阻挠行为,当真正的要约已经向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传送或目标公司董事会有理由相信即将收到真正的要约后,目标公司董事会不可在未经股东与股东大会予以批准的情况下,就公司事务采取任何行为,在效果上令该项真正的要约受到阻挠或使股东根据要约的利弊去作决定;第三,在出价结束或被宣布为无条件以前,董事不得辞职;第四、董事们应当保留独立的财务顾问以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说明出价是否公平合理,并将这种咨询意见通知股东。当收购要约结束后,目标公司董事会负有出具意见书的义务,此意见书应在公开收购股权期限届满前提出,披露方式与收购者的公告文书的披露方式相同。
2、恶意收购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其特性
就其性质而言,公司恶意收购是公司控制权交易的一种形式,是以目标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买卖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成为收购客体的公司股份必须具有可流通性和有表决权两大特征。中国《证券法》对收购客体未作任何限制。目前,收购的客体仅限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境外相关立法都有规定,附有可取得有表决权股份的其它有价证券亦属于公司收购的客体, 如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优先认股权证、附有新股认股权的公司债券等。在中国,只要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都享有表决权,所以从这一点讲,都可以成为某次收购的标的。但实践中,中国现有的上市公司已有发行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我们有必要考虑应将这些权益证券纳入公司收购的对象范围。
公司恶意收购的应对
股权分置改革以后,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恶意收购不但成为可能,而且逐渐成为事实。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开始向律师和投行咨询恶意收购的计划。
依照规定,在收购人发出要约到要约结束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如果加上各种审批及材料补充的时间,将近有2个月。所以无论如何,留给公司的时间只有60天,公司必须在这段时间内做出有力的反应。根据时间先后,公司应当做出如下反应。
1、批评收购逻辑和收购价格,建议目标公司股东不要接受。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公开媒体传播收购方只是由于管理层的控制欲望产生收购,从而打击收购逻辑。这种方式能够在双方的股东中产生影响,甚至影响对方股价。
2、通过报告称赞公司的业绩和前景并预测以往或当年利润的增长,以及重估房产、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使出价看起来太低。
3、寻求本公司员工的各种法定福利以外的福利基金支持或者快速完成ESOP计划。
4、游说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获得这些部门的支持,通过公开或者私下向收购者表达即使收购者收购成功也难以获得这些部门的支持。
5、游说反垄断部门进行反垄断审查,或者说服上下游企业或消费者组织向反垄断部门游说。
6、买下一项业务,扩大目标公司规模,或使之与收购者不相容;组织管理层收购,提高收购成本和扰乱收购战略。
7、通过公开媒体批评收购者的其他事务,批评收购者的管理能力,是股东对收购者的管理能力产生不信任。
这些方式的基础是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采取的方式,当然如果这些方式不奏效,采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焦土战术”、“毒丸战术”等反收购措施也会产生较好效果。
恶意收购不同于正常的收购程序,它是在目标公司管理部门不愿意被收购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收购过程中采用各种攻防策略,激烈的收购和反收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一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如果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那么建议您最好是及时的去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被恶意收购或者是无法达到收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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