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外资企业

中国合伙人 2015-11-12 10:11:00
如何设立外资企业

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外资企业的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我国法律,经批准同中国合营者(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济组织)在我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股权式经营企业。这种企业由中外双方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分配利润,多采用公司制。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依照我国法律,经批准同中国合营者(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 我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经营企业。中外双方投资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 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方式灵活。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依照我国法律,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这也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是指外国股东同中国股东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股东共同持股的股份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公司股份必须占公司的注册资本的 25% 以上。

 

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设立外资企业所需文件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所有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但是有些行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进行投资前需要好法律风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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