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低价抢手机遭“砍单”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消费者 2015-11-15 09:08:00
消费者低价抢手机遭“砍单”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近日,国美在线进行“双十一”抢购活动,消费者孙先生低价抢购到三部华为手机,并成功交款生成订单,次日国美在线单方面取消订单,起初客服回应是风险管控,后又称是网络延迟问题。孙先生投诉多日,一直未解决。昨日,国美在线公关部答复北京晨报记者称促销手机超卖,无法再发货,但会赔偿孙先生300元代金券。

 

三部低价手机抢购成功

 

11月3日晚,孙先生用手机上网,看到国美在线正在搞“双十一”节前手机抢购活动,孙先生进入浏览。在抢购页面中,一款华为麦芒4手机吸引了他,“当时抢购价只有98元,我看那手机不错,一查发现原价2000多元,就赶紧回来试着抢了一下,手气还真不错,居然抢到了。”

 

抢完之后,孙先生顺利付款并生成订单,正在得意时,他发现华为P8也正在抢购,每部抢购价100元,“当时页面提示每个客户端可抢购十部,我又试着操作了一下,居然又抢到两部,并在付款时限内成功支付生成订单。”事后查询发现华为P8手机正常售价也在2000多元,孙先生沉浸在喜悦中。

 

订单却被国美单方取消

 

11月4日上午,孙先生查看订单进度时发现其中一部华为P8的订单显示“您的配送单已取消”,另外两个正常。大约半小时后,孙先生再次查询,发现另两个订单也被取消。记者从孙先生提供的截图中看到,他成功下单时间在11月3日晚上8点多,三个订单被取消时间分别为11月4日上午9点16分、9点34分和9点39分。

 

孙先生与国美在线客服沟通时进行了录音,记者在录音中听到,客服称取消订单是出于“风险控制”。孙先生又在国美在线网上客服投诉,对方的答复是“页面缓存延迟造成的错误显示”,不过这个答复孙先生并不能信服,“错误显示为何我会付款成功并生成订单?”孙先生要求按订单发货。

 

促销手机无货代金券作赔偿

 

11月11日上午,国美在线客服致电孙先生,称取消的三部手机的订单无法再发货,但愿意赔偿100元代金券,并表示这就是最终的解决方案。孙先生非常不满,称不会接受国美在线的解决方案,坚持要求发货。

 

昨天,国美在线公关部人员答复北京晨报记者,证实订单取消一事,并表示这些促销手机因为数量有限,系统未能及时停止促销,导致超卖,系统监控到后自动取消了孙先生的订单。目前,因为无货可发,所以公司不能再为孙先生发货,但考虑到消费者的感受,愿意为其退款后赔偿总计300元代金券。目前,公司正在积极联系消费者解决此事。(北京晨报)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是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按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规定,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但仅仅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尚不足以成为要约。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

 

其要件包括:第一,须有和别人订立合同的内容、意思,也就是说,要约须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第二,内容要具体确定,以便承诺人能不对要约作任何增加、变更直接承诺;第三,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此点实践中有例外,如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标明价格的商品没有注明非卖品、陈列品的,属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第四,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从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但要约以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则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只构成要约;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实践中将要约认定为要约邀请,或将要约邀请认定为要约,势必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因为追求交易快捷等原因,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性质往往缺乏明示,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界限实际上比较模糊,这就使得一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的性质难以界定,例如,商场柜台内标明价格陈列的商品和发廊标明价格的服务,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就一直众说纷纭。

 

要约和要约邀请区分方法

 

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方法大体有四种:

 

1、依法律

 

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仅限于这几种,而且其中的商业广告同时又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何为符合要约规定,何为不符合要约规定仍不明确,等于兜了一个圈子又回到原来出发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决问题。

 

2、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重大区别 

 

看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传统民法里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方法之一。虽然由于合同法大大减少了合同的必要条款,缩小了这一方法发挥作用的范围,但在某些时候仍能发挥一定作用。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全面。全面就要求必须具备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例如,一份订单只有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没有数量,不可能成为要约。

 

3、依交易习惯,特别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出租车开亮空车灯,行业惯例通常视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因此乘客上车只需告诉司机目的地即可,无需另行协商。两个当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习惯,则可能一方“需要300吨”的电报也可以构成要约。

 

4、看行为人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这是法律上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最主要方法。因为目的属于主观范畴,很难作为客观的认定标准,合同法专门规定了一项制度使行为人在行为时将其主观目的反映于外部,这就是第14条第2项要约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规定的目的是使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白无误地向对方表明这是一个要约,不是要约邀请,使对方不致发生误解。按本规定,凡是表意人未明确(不论其表述方式如何)表示其是一项要约的,一律推定为要约邀请。实践中商业广告注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注明有效期的,通常视为已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相反,如意思表示上载有“仅供参考”、“须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配置、价格如有变化,恕不另行通知”等字样,则肯定表示表意人不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不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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