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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今起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送审稿》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侵犯专利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或担责
据介绍,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较为严重,加之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
《送审稿》增加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第六十条规定: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查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没收侵权产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
同时,对重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送审稿》还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其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前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有效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送审稿》明确,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为解决“赔偿低”问题,《送审稿》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外,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可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内容,以后我国将加大专利保护力度,
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等。所以,在未来的商业竞争中,不但要防范自己的专利权被侵害,还要防范自己无意中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下列行为,不可实施:
第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所谓生产经营目的包括商业目的或营利目的。应当注意的是,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对于具有明显不同视觉效果的产品,不属于侵权行为。[4]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专利产品的进口权,进口方从国外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只有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其专利产品的进口才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合法行为。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都是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是否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在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比较容易认定,但如果第三人提出进口专利产品的请求,而专利权人对此保持沉默,或者专利权人知悉第三人非法进口其专利产品后,既未表示反对,也未请求法律保护,则视为专利权人默示同意第三人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第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 ,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行为外,作为专利权共有人、专利许可使用人的某些行为也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专利权。如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和擅自转让或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行为;被许可人发生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实施该专利、超出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间实施该专利、超出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实施该专利、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等行为等等。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最终上升为法律,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那么实行上述行为的当事人都有可能支付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近年来,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成效明显。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实行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可以激发我国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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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订草案:用户侵犯专利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或担责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今起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送审稿》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侵犯专利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或担责
据介绍,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较为严重,加之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
《送审稿》增加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第六十条规定: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查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没收侵权产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
同时,对重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送审稿》还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其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前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有效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送审稿》明确,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为解决“赔偿低”问题,《送审稿》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外,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可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内容,以后我国将加大专利保护力度,
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等。所以,在未来的商业竞争中,不但要防范自己的专利权被侵害,还要防范自己无意中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下列行为,不可实施:
第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所谓生产经营目的包括商业目的或营利目的。应当注意的是,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对于具有明显不同视觉效果的产品,不属于侵权行为。[4]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专利产品的进口权,进口方从国外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只有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其专利产品的进口才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合法行为。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都是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是否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在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比较容易认定,但如果第三人提出进口专利产品的请求,而专利权人对此保持沉默,或者专利权人知悉第三人非法进口其专利产品后,既未表示反对,也未请求法律保护,则视为专利权人默示同意第三人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第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 ,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行为外,作为专利权共有人、专利许可使用人的某些行为也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专利权。如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和擅自转让或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行为;被许可人发生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实施该专利、超出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间实施该专利、超出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实施该专利、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等行为等等。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最终上升为法律,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那么实行上述行为的当事人都有可能支付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近年来,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成效明显。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实行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可以激发我国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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