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研究

融投新兵 2015-12-08 10:15:00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研究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是在互联网时代对传统金融业的创新与发展。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参与人数众多、涉及资金规模巨大,其产生的金融风险较之于传统金融业务更加难以控制。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做好风险分析,明确何种行为可以做、何种行为不可以做,也要明白哪些行为可能会让自身陷入纠纷。

 

1、征信系统不完善,可能引发的违约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的材料,也不免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的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如果以债权形式进行融资,那么出借人面临最为突出的风险是借款人违约,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的损失,若加之其所提供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存在造假,出借人将面临诉讼无门的困境。

 

同样,在众筹模式下,项目发起者也存在违约的风险。由于众筹平台的后期监督缺乏,部分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兑现承诺,甚至把资金挪作他用,牵连众筹人,可能引发违约之诉。

 

2、易触碰“高利贷”风险

  

高利率是网贷得以风靡的主要原因,如果只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水平来放贷,考虑到网络借贷的风险性,部分投资者可能就会放弃在网上放贷的想法。由于网贷平台上的收益水平远远高于其他投资渠道,且在当前投资渠道较为匮乏的情况下,人们通过网贷平台获取高收益越来越普遍。试图在网络上放贷以获取较高的利润,还有一些人则试图在一个网络平台上借贷,然后在另一个网络平台上放贷,赚取差价,而其中的风险值得关注,一旦某债务人违约或者缺乏履约能力,那么资金链就会断裂,将引发连锁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上述法律规定基本构成了“高利贷标准”的定义和自然人之间合理利率借贷的合法性以及保护与非保护的法定界限。也就意味着,在网贷的模式中,各方必须严格守住基准贷款利率4倍的边界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才能保证贷款的合法性。而在国内实践中,虽然表面上的实际利率不超过4倍,但加上服务费用仍然存在超过4倍基准贷款利率的情况,目前没有能判断其违法的法律依据,这部分资金是否属于“高利贷”的性质,依旧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

 

3、网贷平台极易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所谓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虽然目前的网贷平台机构定位尚不明确,但从上述定义来看,其并不属于金融机构,而且在传统P2P模式的转型下,网络借贷平台已不满足于仅仅依靠中介费、电话催缴费等满足盈利要求,相反的它们积极地参与到网络借贷当中,且试图以某种变相的、擦边球的方式介入金融服务,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现在的网贷平台的经营行为已经不能仅仅作为提供民间借贷的服务机构,不再是单纯地中介平台。

 

互联网金融或者说网贷平台不仅面临着民事、行政方面的风险,还面临着刑事风险。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互联网企业尤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平台的产品设计和运作模式略有改变,就可能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等。从事网贷活动,一定要了解法律风险并加以防范,千万不要以身试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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