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重点关注公司上市不满三年卖壳行为 借壳卖壳是否如想象般简单

霸道总裁 2015-12-13 10:50:00
证监会将重点关注公司上市不满三年卖壳行为 借壳卖壳是否如想象般简单

由于公司股票首发上市条件相对严格,前期改制、辅导期限较长,以及发行进程受政策的影响较大,因此,某些公司会选择借壳上市的途径来实现公司股票上市的目的,故而也就出现了不少卖壳的公司,不过最近证监会已将目光重点放在这些上市不满三年就卖壳的行为之上了。

 

证监会将重点关注公司上市不满三年卖壳行为

 

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在审核中重点关注。据获悉,证监会最新公布的《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截至预案公告时,如果上市时间不满三年,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对四方面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具体看,一是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披露的投向使用,使用进度、效果与披露情况是否一致;二是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等情形;三是上市后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四是上市后的持续经营及公司治理情况,发行上市时的信息披露(特别是预测性信息披露)与上市后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履行相应义务并勤勉尽责。

 

事实上,上市不满三年就卖壳的公司在A股市场上并不少见,如近期就有华声股份、*ST 申科等。有业内人士介绍,资本运作方式在业内称之为“无脑买”。就是市值在20亿元以下、主营没有持续性增长或没有很大潜力的公司,都有被借壳的预期或是 转型的可能。但是,这种现象并不是A股市场所特有,美国股市以前也经历过所谓的大并购时代。

 

“公司上市不满三年就卖壳,可能是觉得对自己的发展前景不乐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这么做。”一不愿透露身份的券商投行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在上市前都经过了严格审核,在业绩方面也有相关的要求,照理说是不应该出现这种情况的。

 

业内人士表示,对这类现象监管层早就应该出相关举措加以监管了。此次监管层提出将重点关注,希望能对此类现象有所遏制,为即将推出的注册制打下监管基础。(证券日报)

 

借壳卖壳是否如想象般简单

 

证监会之所以要重点关注卖壳的行为,主要是有买卖的市场,也就是说有人愿意借壳上市,才有人愿意卖壳,但是借壳卖壳并不如想象般简单,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更要防范买卖过程中的风险。

 

借壳上市涉及的审批事项

 

借壳上市的方案繁复,因此涉及的审批程序也较繁杂,从借壳上市本身来说,涉及定向发行股票需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涉及重大资产的出售和收购需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如果壳公司股权中有国有股权,还需要经相应的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如果收购方属于外资,还需要经商务部审批等等,具体如下:

 

1、壳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审核

 

根据该份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借壳上市涉及到重大资产重组,将由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将审核借壳上市是否能全部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审核

 

壳公司向收购方发行股票,属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即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要求,并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如下:

 

(1)发行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十名;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此外,如果壳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一些违法违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事项时,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3、涉及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及豁免要约收购事项,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借壳上市最终的结果是收购方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并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而要约收购会让收购成本大大增加,甚至会导致收购的失败。因此,在实施借壳上市过程中,收购方往往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借壳上市过程中,收购人一般会根据壳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第(2)项或第(3)项情形作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理由。

 

4、如壳公司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需要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股权变更的审批程序

 

如壳公司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则壳公司的资产处置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借壳上市方案实施后,壳公司将由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变更为由收购方控股的上市公司,涉及到国有股权的变更,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如收购方为外国投资者,需要履行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审批程序

 

如收购方为外国投资者,则需根据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商务部的批准。

 

6、如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取得交易所的同意

 

如壳公司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的备忘录等规定,取得交易所的同意,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进行借壳上市面临的风险

 

与首发上市相比,借壳上市涉及更多的利益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上市公司的职工、收购方、收购方拟注入资产的持有者、收购方的实际控制人等等。借壳上市一旦成功,对壳公司来说往往属于重大利好,会促使壳公司股价上升,使壳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价值增加,许多壳公司的投资者甚至可以借此实现一夜暴富的神话。由于借壳上市涉及利益主体众多,利益巨大,且壳公司本身就是公众公司,因此会面临一些首发上市并不涉及的风险。

 

1、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的风险

 

由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对壳公司的资产质量会有明显的改善,如提前泄露了该等信息,会造成市场上对壳公司股票价格的疯狂操作。而借壳上市过程中涉及多方主体(壳公司及其股东、收购方及其股东、各中介机构等等),因此在申请壳公司股票停牌前,必须做好保密工作,谨防信息泄露造成股价异动。证券市场监管者近年来对内幕交易的查处日益严格,一旦壳公司的股票价格异动,将会引起监管者的注意和核查。如一旦核查发现壳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相关方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将会阻碍借壳上市的进程,最终损害相关方的利益。如曾被列为国内券商借壳第一单的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正是因为广发证券总经理等人涉及内幕交易而导致借壳一事搁置长达二年多,至今S延边路依然处于停牌中。

 

因此,借壳上市过程中内幕信息的泄露和内幕交易是首先需要特别注意和防范的风险。

 

2、未能获得全部政府部门审批的风险

 

借壳上市涉及的审批部门众多,审批程序繁复,借壳上市的完成需要所有的审批事项都获得通过才能进行,某项审批未获得完全通过将影响整个审批事项的进程,甚至会导致借壳上市的失败。因此,壳公司、收购方等相关方在借壳上市过程中必须做到与审批部门进行及时、充分地沟通。

 

此外,因上市公司往往曾是一个地方的重点企业,即使上市公司业绩下滑,甚至名存实亡,地方政府仍然对上市公司保持相当的重视程度。因此,即使拟购买的壳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收购方(特别是外地收购方)亦要注意与当地政府进行充分沟通,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

 

3、壳公司债务重组失败的风险

 

借壳上市能否获得成功还有一个关键因素是购买方买到的壳应是个“净壳”,净壳就是壳公司在进行资产处置时能够切实得把所有的资产、负债、业务剥离出壳公司,而不受壳公司原有资产、负债和业务的影响。如果壳公司未能剥离原有债权债务,或者仅剥离部分债权债务,那么会面临债务重组能否成功的风险。如果未能设置好债务的隔离措施,即使所有审批手续完成,收购方仍有可能陷入到壳公司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而导致借壳的失败。

 

为了防范借壳上市的风险发生,更为了保证实现借壳上市,收购方在借壳上市过程中应对壳公司债权债务进行详尽调查,并将相应的债权债务转让给有资质和能力进行处理的接收方,以保障债务尤其是或有债务得以真正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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