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业绩下滑人事变动 多名高管疑涉内幕交易

Galaxy 2015-12-17 10:09:00
三星业绩下滑人事变动 多名高管疑涉内幕交易

一提起三星,大多数中国人都会想到手机。实际上三星不只是一家手机研发、生产企业,而且一家拥有三星电子、三星物产、三星航空、三星重工等约70家子公司的大集团。不过现在这家产业集群庞大的集团企业正值多事之秋,业绩下滑、疑似涉嫌内幕交易等等,正困扰着公司的决策层。

 

三星业绩下滑人事变动陷攻坚战

 

三星正面临一个两难的境地:不转型会与时代脱节,转型又因错综复杂人际关系、交缠的业务而困难重重。分析人士指出,三星走下坡路的背后固然有全球经济低迷的因素存在,但是集团本身创新力度下滑才是关键。三星能否寻回昔日辉煌,还得看公司未来的战略决策。

  

目前对于三星来说,可谓多事之秋。

  

12月8日,据外媒报道,韩国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服务委员会的一名官员称,一桩针对三星集团疑似内幕交易的调查涉及数名总裁级别的高管,而且调查范围可能扩大到之前披露的9名受调查高管之外。

  

该官员称,上述9名高管隶属于三星集团旗下的几家大公司。调查仍处于初期阶段,可能需要长达一年的时间才有结论。

  

就在这场内幕交易遭到金融监管部门调查之时,三星内部也经历着较大的人事变动。日前,三星电子撤去了移动业务负责人申宗均的职务,将日常运营管理交给了高东真。12月7日,三星集团又发布消息称,正在与三星会长李健熙的长女李富真打离婚官司的三星电机副社长任佑宰被调任为顾问,退出了经营一线。

  

在业内看来,三星电子业绩下滑的问题,已经让三星集团副董事长李在镕必须对高层管理人员做出一系列变动。

  

据悉,李在镕成为三星实际领导人已接近19个月。但是,对于如何扭转集团“王牌”三星电子的颓势,李在镕还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计划。让李在镕备感压力的是,三星电子今年的智能机销量可能会出现首次年度下滑。

  

业内观点认为,如今留给这位副董事长的时间显然不多了,虽然对于三星这样的“帝国”来说,短时期内崩溃的可能性不大,但是“麻烦事”缠身的三星,想要挽救不断下滑的业绩也并非易事。

  

按照三星电子的新任手机业务领导人高东真的说法,不期望明年手机业务利润出现巨大好转。

  

此前,在申宗均手中,三星成长为全球第一大智能手机厂商,随后因遭遇到苹果与国产手机的两头夹击而出现利润萎缩。

  

德迅咨询合伙人黎平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三星走下坡路的背后固然有全球经济低迷的因素存在,但是集团本身创新力度下滑才是关键,而且Galaxy S6与Galaxy S6 Edge的表现并未达到三星方面的预期。“加上之前继承人内斗,让集团内部元气大伤。未来的三星可能进入新一轮调整期。高层人事变动,不过是李在镕迫于业绩压力下的选择。三星能否寻回昔日辉煌,还得看公司未来的战略决策”。

 

内幕人员的范围

 

内幕交易,亦作内线交易,是指:于获悉未公开且后来证实足以影响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市价的消息后,进行交易,并有成比例的获利发生的行为。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既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更是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

 

进行内幕交易,首先要有内幕人员。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它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同,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2012年5月22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是利用窃取、窃听、骗取、套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

 

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对于后两种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就被认定为明显异常。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

 

在我国,内幕交易行为主要包括: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所谓重大信息,主要包括:

 

⑴证券发行人订立了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合同;

⑵发行人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⑶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等行为;

⑷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⑸发行人未能偿还到期重大债务等违约的情况;

⑹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⑺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⑻发行人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⑼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⑽发行人的董事长、30%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⑾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对外发行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⑿发行人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

⒀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⒁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⒂发行人的收购或兼并、分立等。

 

内幕交易的处罚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另外,刑法规定,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虽然三星业绩下滑,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是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合法有序发展才是硬道理,是企业长久生存必须要遵循的守则,内幕交易千万要不得,在相关人事管理方面绝不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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